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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律師在場權:立法鞏固改革成果

缺席審判不再“缺席”,認罪認罰制度的全面鋪開,值班律師制度以及律師在場權的確認,都堪稱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大動作。
首先,缺席審判意味著“境外追逃追贓”有了更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之前因為沒有“缺席審判”,導致貪腐分子只能回國后,才能對其進行審判,否則,這些貪腐分子在法律上還是“無罪”之身,也較難處分其涉案的財產,而漫長的引渡、勸返程序和“獵狐”行動,難免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外交資源。
及時設立“缺席審判”制度,相關審判不再需要等腐敗分子回到境內。這將更高效、及時地打擊外逃貪官,讓正義來得更及時。這也是中國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重要舉措。
其次,認罪認罰制度在中國全面鋪開,這是對之前已經試行兩年多的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改革的法律確認,這是在公正和效率相統一的基礎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對于基層法院管轄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這將大大提高司法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三,公眾期待已久的“值班律師”制度,在之前各地試行的基礎上,終于形成法律的剛性規定。事實上,之前中國的律師辯護率覆蓋率并不高,有些案件全程并沒有律師的介入,這不利保障司法正義,排除非法證據。而這次《刑事訴訟法》修訂中明確規定了“值班律師”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這使得律師辯護從之前的可跳過的程序變成了“必經程序”。
法律還規定,對于前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是在中國法律當中第一次明確“律師在場權”,成為中國法治文明和人權事業進步的重要表現。
轟轟烈烈的司法改革的創新成果,鐵腕治腐的政策,在這一次的《刑事訴訟法》修訂當中,得到了全面鞏固:缺席審判、認罪認罰、律師在場權等創新,讓中國的法治環境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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