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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影視投資合同當中的溢價經營問題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序言:影視投資領域溢價經營已然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了,但由于相應監管的缺失,此類投資的亂象也并不少見。本文將結合實務當中的溢價經營行為,淺析此類影視投資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現如今,隨著影視行業的迅猛發展,影視投資成為了諸多投資人開始涉獵的領域。但由于影視投資領域市場經濟模式的野蠻生長,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滯后性,加之相應監管制度的缺乏,造成了影視投資領域也出現了諸多亂象。例如利用影視投資項目實施的各類經濟犯罪行為,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資本的嗅覺向來靈敏,大凡是有大量資金涌入的地方,向來是缺少不了“割韭菜”的資本運作方式。影視投資項目中的溢價經營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像金融市場當中的股票一樣。對于投資者而言,能有敏銳的洞察和分析能力,也有可能在紛繁繚繞的影視投資項目當中,發掘到一只“潛力股”。溢價經營本身屬于商事交易的行為,這本無可厚非,但有些時候“溢價經營”也被各類影視投資領域的資本運作者玩壞了,使得一個正常的商事投資行為變了味。

具體而言,當一份影視投資合同當中明確就某部影視作品的溢價經營份額做出相應的約定時,投資者依然趨之若鶩,這背后所潛藏的行為邏輯通常是投資者看重該影視作品本身的潛力以及背后商業資本的運作能力。換言之,一個正常的影視投資項目,依靠的當然是作品本身以及相應的宣發方案吸引到投資者。

相反的,如果在一份影視投資合同中,對于投資溢價的問題只字不提,而是以極其模糊的概念去混淆影視投資項目實際支出和影片溢價經營的份額,給投資人造成一種項目資本雄厚的假象,這其實有欺詐之嫌,嚴重的甚至可能會涉及到刑事犯罪。試想一下,一個投資一百萬的項目,溢價經營至一個億,此時商業運作背后所蘊含的投資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對于投資人而言,對該項目的投資應當是十分謹慎的。若對此事實不加明確,致使投資人陷入錯誤的認識,以影片實際投資一個億的資本運作形式來對項目風險進行評估,由此得出的風險評估結論一定是有偏差的。在此前提之下所進行的投資也極易導致合同各方產生巨大分歧。

單從民事領域來說,在投資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該類“混淆概念”的影視投資合同應當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亦即合同本身是相對有效的。在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依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此時,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既可以選擇撤銷合同,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合同。

而除了撤銷權以外,受欺詐一方當事人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知道,誠信原則是民法當中的帝王原則,而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包含保障合同自由,維護合同正義。因此,從遵從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出發,應當認為,法律賦予了信守承諾一方當事人多種途徑的救濟方式,以制衡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以及懲戒合同當中的違約方當事人。

回到合同本身來說,在合同當中以及其模糊的字眼來約定合同項下影視劇作的總投資,此時當雙方對合同投資款的實際含義產生分歧時,應當回歸到合同本身去對合同投資款做出解讀。亦即,當合同雙方在合同當中就影片溢價的情形并未明確約定之時,我們有理由認為,合同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合同實際投資款為合同當中約定的數額。此時,守約方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當對方不能拿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實際履行了足額投資義務之后,應當認為,守約方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守約方拿回屬于自己的投資款,違約方拿回屬于自己的相應份額。

最后,筆者認為,在相應的監管措施并未實際落地之前,無法通過事前的行為對該類投資亂象予以管制。但相關的司法判決卻依然能夠對相應的行為予以合理規制,以增加此類不當“操作”的風險負擔,達到合理制衡的目的。如此而后,方能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轉,促進商事投資領域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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