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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特效制作且收取制作費,被追責時以效力終止抗辯,能否成立?
【原創】文/汐溟
制作方未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影片特效制作,屆滿后仍繼續制作且收取委托方的制作費。委托方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時以合同有效期屆滿,效力終止抗辯,其主張能否成立?

案情
甲與乙簽訂影片特效委托制作合同,約定乙按照甲的要求為其影片制作特效。乙在接收素材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特效工作,合同有效期為自簽訂之日起4個月。乙并未在4個月內完成特效制作,但繼續制作影片特效,甲此后也向乙支付過制作費。后因乙遲遲無法完成特效工作,甲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乙賠償損失。乙辯稱,合同有效期4個月早已屆滿,效力已經終止。
問題
涉案合同是否自4個月有效期屆滿時終止?

評析
本文認為,涉案合同并未自有效期屆滿時終止。理由如下:
第一,4個月是甲、乙對合同有效期的設定。當有效期屆滿時,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履行合同,雙方清算合同,如一方有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該案中,當有效期屆滿時,任何一方均未依據該條約定主張終止合同,而是各自均繼續履行合同,乙繼續制作特效,甲繼續支付制作費,雙方已經以實際行為的方式變更合同關于有效期的約定,突破對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合同由固定有效期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有效期的合同。

第二,依據乙的主張,若其認為合同有效期早已屆滿,效力已終止,其為何不在屆滿之日終止履行合同?或者提出效力終止的主張。乙自甲追究其違約責任時才提出合同終止的抗辯理由,而且,既然乙主張合同已經終止,為何還要收取甲的制作費?乙先收取制作費取得利益待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時以合同終止為由希望免除責任,前述行為有違誠信。

第三,若乙的主張成立,涉案合同自簽訂后滿4個月時已經終止,那么此后雙方的行為應如何認定?乙繼續制作影片特效,甲繼續支付制作費,雙方之間仍有合意,仍有合同關系。該種合意顯然仍然是雙方簽訂的特效委托制作合同,該份合同仍然是雙方履行的依據。
因此,雙方以實際行為的方式變更了對有效期的約定,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使合同自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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