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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蘸料吃出一只蟑螂,寧波顧客獲十倍賠償
在火鍋店吃飯,結果吃出蟑螂,寧波的方女士將店家告上法庭。日前,寧波鎮海法院判決火鍋店退還方女士餐費421元,支付賠償金4210元。
去年底,方女士和家人來到某廣場一家潮汕牛肉火鍋店吃飯。半小時后,她發現調料碗里有只死蟑螂。方女士頓覺惡心,隨即用手機拍了照片、視頻,叫來老板,要求免掉421元餐費。

方女士認為,蟑螂是就在鍋底里的,自己邊撈邊吃,把蟑螂撈到調料碗中。
火鍋店堅稱蟑螂不一定來自店里,不同意免單。
方女士隨后訴至鎮海法院,要求判令火鍋店退還消費金額421元,賠償十倍消費額。
庭審中,方女士提交了事發時拍的視頻、照片,顯示調料碗中有只死蟑螂。火鍋店辯稱無法確定蟑螂來源,方女士要求被告拿出監控錄像來證明蟑螂來源。火鍋店稱事情過去已久,監控可能沒有了,且餐桌位置可能是監控盲區。
法院認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當事人應提供證據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雙方對在用餐中發現蟑螂沒有異議,焦點在該蟑螂的來源。方女士發現蟑螂后拍照、錄制視頻并告知店方,火鍋店辯稱不確定蟑螂是哪里來的,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來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認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方女士用餐時在調料碗中發現蟑螂,應認定為火鍋店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方女士要求退還餐費并以消費額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原題:火鍋蘸料吃出一只蟑螂,寧波女子獲賠4210元!這波操作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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