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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和避免合同陷阱?
任何交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易風險,合同的簽訂就在于通過文字固定雙方約定內容,盡力降低風險,但合同中也存在種種陷阱,一旦出現問題,會造成當事人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人身損害。

合同糾紛
第一,合同主體不適格。一般多見于未經授權的部門或委托人,以及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其本身就不具有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法律資格,即使其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也不能同其簽訂合同,否則后續主管單位不追認合同效力,對方當事人也無可奈何,會承擔巨大損失。此時應當對對方提供的
第二,資信狀況存在問題。對方為自然人,應當確定其社會征信信息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對方是“老賴”或負擔官司,當事人就應當謹慎考慮和對方簽訂合同。對方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則可以前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其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與合同內容進行核對,看看是否存在出入;同時查看對方企業的涉訴情況,判斷合同簽訂風險等。

合同簽訂風險
第三,擔保人不存在擔保能力。擔保人的作用在于為債權的實現提供多一份保障,但大部分擔保合同通常為關聯企業或聯系密切的自然人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債權人也很少進行調查而盲目相信擔保條款或擔保協議中的承諾,如果擔保人并無可執行的擔保財產,那么擔保權人債權難以實現。因此,合同條款中最好明確擔保人以何種財產提供擔保,并對相應財產設立擔保登記,保障債權的實現。

合同陷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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