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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因20萬定金打官司,法官建議類案應把定金性質寫進合同
定金在經濟交往中是常用擔保手段,但由于當事人對定金與其它款項的區(qū)別、定金的種類、定金的轉化形式等問題不了解,經濟糾紛時有發(fā)生。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涉及返還定金的案件,并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做出解釋。
上述案情顯示,2022年3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作為定金,雙方未約定定金種類。3月10日,甲公司(出租方)與乙公司(承租方)簽訂正式《店面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涉案房屋出租給乙公司,租金每年77萬余元,合同未涉及之前已交納的20萬元定金。后涉案房屋因故無法使用,乙公司提起訴訟,以甲公司違約導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由,要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作為定金,雙方并未約定定金的種類,但是從定金交付的時間以及雙方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看,乙公司支付定金系為擔保合同的訂立,在雙方已經于2022年3月10日簽訂《店面租賃合同》后,該筆定金的擔保功能已經實現(xiàn),按照法律規(guī)定,該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不再具備定金的性質。
法院認為,因雙方當事人并未明確該筆定金轉為違約定金,故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店面租賃合同》相關義務后,另一方要求適用定金罰則,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法官解釋,所謂定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理論及審判實踐中,定金一般分為如下幾種類型:立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以及違約定金,其中違約定金是我們最常見的定金類型。立約定金發(fā)生于合同訂立之前,以擔保合同的訂立,而違約定金通常發(fā)生在合同訂立之初、尚未實際履行之時,以發(fā)揮擔保債務履行的功能。
上述法官指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承租人交付的定金的性質。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未約定定金性質,但是結合定金交付的時間以及合同訂立的時間,法院認為將定金的性質認定為立約定金更為妥當。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首先應當清楚定金與其他款項在概念、性質、功能等方面的區(qū)別,以合理進行選擇和約定。定金具有擔保的功能,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押金、保證金、預付款等一般不適用定金罰則。
此外,如果當事人約定以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應按照定金的目的和效力盡量明確定金的種類。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還是由債務人收回,抑或繼續(xù)以定金的形式發(fā)揮擔保功能,當事人應盡量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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