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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又稱債權的保全權,是債權的效力之一,也是責任財產保全制度,是指為防止債務人積極地不當行為而減少其財產權益或者增加責任財產負擔,或者因其消極地怠于行使權利而危及財產權益,使債權受到損害時,債權人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持債務人財產的完整和安全,使債務人維持清償債務的能力,以便債權的實現。

債權分有擔保的債權和無擔保的債權,后者為一般債權。債權的實現首先有賴于債務人的主動履行,若債務人拒絕或怠于履行,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若債權為有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可通過行使擔保權而實現其債權,對于無擔保的一般債權,能否實現則取決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人的財產是其能否履行債務的基礎,對債權人的利益有直接影響,因此稱為責任財產。因責任財產與債權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則其變動也會直接影響債權人權益。如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充足,完全可以清償債務,則債務人如何處分財產系其自由權利,與債權人無關,但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充足,無法清償債務或存在無法清償的可能,則債務人處分財產應受到限制,其自由不可逾越法定的邊界。如其處分責任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有權通過一定措施對處分予以干涉。

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撤銷權是指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期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間,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的保全權是對債的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其價值在于通過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進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均為實體權利,因此,債權保全權也屬于實體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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