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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沈陽出臺容錯糾錯實施辦法,改革創新失誤不違紀可免責
在推動發展、改革創新、維護穩定過程中,主觀上為公為民,客觀上盡職盡責,但工作出現失誤,不違規違紀、以權謀私等七種情形的,可免予追究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日前出臺的《沈陽市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旨在激發全市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與活力,鼓勵和支持黨員干部在遼寧沈陽振興發展中改革創新、履職擔當。
七種情形可容錯免責
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堅持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明紀律、嚴守底線原則,實行一事一議。
黨員干部在推動發展、改革創新、維護穩定過程中,主觀上為公為民,客觀上盡職盡責,但工作出現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除外),符合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針,符合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精神的;經過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并有相關證實材料的;沒有為個人和部門謀取私利的;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當事人一貫表現良好的等七種條件的,可免予追究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免責不影響選拔任用、職級晉升
黨員干部工作失誤被調查,需要進行免予追究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認定意見,重大問題報請同級黨委討論決定。認定結果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向有關黨組織答復解釋。容錯免責結論由認定機關存檔,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經確定免責的,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年度績效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干部選拔任用、職級晉升、評先選優中不受影響。
在容錯的同時必須及時糾錯。對改革創新、履職擔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錯誤,同級黨組織應采取約談等方式,指出錯誤和問題所在,幫助分析原因,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問責或黨政紀處分。
對同一類問題重復出現或同一行業、領域集中出現的易錯情形,應進行針對性研究,找出易錯風險點和問題癥結并警示提醒,堵塞漏洞,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干擾改革創新將依法處理
對改革創新、履職擔當過程中引發的信訪舉報問題,查無實據的要及時做好澄清和解釋工作;對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主要運用談話函詢、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對制造謠言、誣告陷害他人等干擾改革創新的行為,必須依紀依法及時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為干部澄清和正名。
(原標題:改革創新失誤,不違紀可免責;《沈陽市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出臺,激發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熱情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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