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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接受微信贊賞會否涉受賄?專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月18日,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產業與規劃研究所正式發布《2016微信社會經濟影響力研究》報告。報告透露,2016年微信拉動全社會消費近4475億元。
巨額數字的背后,微信贊賞功能不得不提。對于不少自媒體用戶來說,微信贊賞是其不可忽視的收入來源之一。然而,4月19日下午,微信官方宣布,受蘋果公司新規定影響,自2017年4月19日17時起,iOS版微信公眾平臺贊賞功能關閉,用戶可通過二維碼方式轉賬。4月20日凌晨,微信再次通知,iOS版微信二維碼贊賞方式也被禁止。
微信和蘋果之間的這場博弈將微信贊賞功能置于輿論的“風口浪尖”。那么,微信贊賞功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可以借微信贊賞之名募捐嗎?
接連兩次發出通知后,微信將iOS版微信贊賞功能徹底關閉。根據微信的說法,原因主要是蘋果要求iOSAPP虛擬支付必須走內購通道。而蘋果認為,微信贊賞功能屬于APP內虛擬支付,違反了蘋果的規定。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無論蘋果還是騰訊,企業間應當按照商業的規矩進行博弈和談判,尋求解決問題的最優方案,不能以損害第三方用戶的利益作為解決商業利益糾紛的通道。
第三方用戶的身份各異,在網絡上由于微信贊賞引發關注的個案也不在少數。劉俊海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微信贊賞是一種贈與行為,體現了尊重知識產權的要義,符合市場行情,無可厚非。但是,不能以慈善、募捐等名義用欺詐的手段來獲取贊賞。
2016年11月25日,羅爾的公眾號文章《羅一笑,你給我站住》收到了11萬余人的贊賞,經微信統計,贊賞金額超200萬元。雖然最后資金已被全部退還,但這種消費大眾同情心的行為已被不少網友口誅筆伐。微信官方也在公開致歉說明中強調,贊賞功能不得以募捐、賭博抽獎、售賣商品為目的,或者增值服務為手段誘使讀者使用。
對于微信贊賞行為與募捐的界限如何界定,廣東省深圳市民政局救災救助和慈善處處長鐘禮銀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網友微信贊賞行為不算是募捐行為”。
記者了解到,目前這種私人募捐特別是微信朋友圈個人募捐還屬法律真空地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表示,慈善募捐和個人求助應當通過法律予以界定。贊賞募捐的行為違背了騰訊“扶持優質內容”的初衷,也是對讀者捐款的不負責。建議選擇合法合規的網絡募捐平臺進行捐贈,以便相關捐助資金在規范的流程下被更好地管理和監控,無論對捐助者還是受助者,這都是更妥當的選擇。
如何避免贊賞淪為“收錢”手段?
目前,微信擁有大約8億的穩定用戶,使用贊賞功能的用戶群體在逐漸增大。與此同時,有人擔心當公眾號作者為國家工作人員時,贊賞功能可能會為受賄提供便利,使之成為新的“收錢”手段。對此,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封躍平表示,客觀上的確有這種可能,若雙方事先有過約定,或者通過后臺贊賞功能修改了默認金額、重復多次贊賞等,都有可能符合相應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國家工作人員享有通過微信接受贊賞的權利,落到實際案例中,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只要文章有新觀點,言之成理,論之有據,不泄露國家機密,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我認為官員或公職人員接受贊賞并沒有什么不當之處。但是,如果官員或公職人員靠自己的公職身份,編輯整理后轉一篇屬于公共知識領域范疇的內容,還有不少人贊賞,且金額巨大,那就有可能涉嫌腐敗。”劉俊海告訴記者。
對于不少具有贊賞功能的平臺而言,贊賞功能的初衷,在于表達對原創文章和觀點的支持,促進打造更高層次的內容生態,以吸引更多的用戶閱讀流量。知識付費一方面體現了社交生態領域的變革,另一方面也說明中國越來越多的年輕用戶和中產階層愿意為知識付費,對知識產權的發展和維護不能不說是一大利好。
“對喜歡的事物付錢是公民的自由,但受賞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由于缺乏相應的規定,贊賞功能很容易被利用,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存在欺詐、騙捐,甚至是非法集資。此外,對個人賬戶資金安全也可能會構成潛在的風險,比如,微信轉賬所關聯的賬號有可能被木馬病毒入侵等。”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志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封躍平建議,為了避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出現,應督促類似平臺方及應用開發者,根據客觀情況不斷完善相關功能的后臺技術設置和使用制度規范。
平臺贊賞應否繳稅?
事實上,除了微信公眾號的“贊賞”功能之外,還有許多平臺開通了贊賞功能,例如知乎live、微博贊賞及分答等,這些平臺的贊賞功能是否要繳稅也引起了業內的討論。
騰訊曾公開表示,在贊賞功能中,騰訊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微信用戶實現自愿就公眾賬號用戶發布的文章內容贈與款項以示鼓勵的行為提供相應技術支持和支付結算渠道的功能。至于稅費,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對此有具體規定。騰訊僅作為提供信息發布功能的中立平臺方,贊賞用戶應自行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對于互聯網贊賞繳稅問題,有人認為,個人之間贈與現金行為,目前受贈人暫無繳稅依據,即一個自然人從另一自然人處取得的贊賞收入,暫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人認為,贊賞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征收的范疇,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五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該由微信等平臺代扣代繳。不過,也有聲音認為,互聯網平臺不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沒有權利和義務代扣代繳,這些額外收入需要接受贊賞者自行申報。
楊兆全認為,正常的贊賞屬于商業行為范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目前對于平臺贊賞金額繳稅尚無明確規定,到底應該如何來繳,繳納多少,如何保障雙方權益等,還處于規范空白之中。但是,對于接受贊賞者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當按照所得稅勞務報酬征收相關規定進行繳稅。
(原題為《微信平臺贊賞的法律邊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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