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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商標案裁定尚存變數,1.5萬頁材料4年只贏了三起訴訟

持續了四年之久的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終于有了答案。
北京時間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體育公司注冊商標,涉嫌侵犯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
最高法判定中文“喬丹”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認定喬丹公司的“喬丹”商標應予撤銷,并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而關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因邁克爾·喬丹不享有姓名權,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得知判決結果后,喬丹在公開信上寫道:“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
自2012年來,“籃球之神”屢敗屢戰,一路上告,但在生活中又豈止喬丹,很多中國的商標都在常識中存在侵權問題,或許這場商標爭議案的終審結果,會給未來帶來一些啟示。

花了四年時間,那個關于“Jordan=喬丹”的等式,終于被證明有效了。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文“喬丹”商標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之后,“籃球之神”在公開信中這樣寫道:
“在過去30多年里,我用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了國際知名的品牌。從我在NBA球場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訪華,數百萬中國的球迷和消費者一直親切地叫我‘喬丹’。而今天的判決,則將讓每個人都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
這一路走來,邁克爾·喬丹其實都是在打著一場“民告官”的官司。
從最高法的公開宣判來看,撤銷的是中文“喬丹”商標,但是在這起行政訴訟中,邁克爾·喬丹“狀告”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只是作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現的。
“和外界認為的有所不同,喬丹現在打的是一場‘民告官’的官司。”長年研究商標侵權案件的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白耀華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由于邁克爾·喬丹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裁定,所以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但是按照最高法的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這也就意味著,中文“喬丹”商標最終會不會被撤銷,還需要等待商標評判委員會的重新裁定。

“從程序上來說,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重新裁定,是有可能和原來一樣的。”長期關注此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告訴澎湃新聞記者。
“但根據最高院說理部分的解釋,商標評審委員會更改裁定結果的可能性比較大,但無論如何,都只能等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重新裁定結果。”
劉寧提到,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定,如果在先權利人認為商標注冊侵犯其在先權利的,應當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起撤銷申請。如果超過5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不予支持,這就是商標法規定的相對理由撤銷。
換言之,如果在先權利人怠于行使撤銷權,在后商標注冊人基于信賴利益,有理由相信自己的注冊和使用行為是合法的,可能會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或者擴大生產規模。
此時如果撤銷該注冊商標,就會嚴重損害商標注冊使用人的商業利益,從法律上就對在先權利人撤銷權的行使進行了適當的限制。

在最高法判定中文“喬丹”商標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的同時,維持二審歸于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判決,認為邁克爾·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事實上,作為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當福建晉江的這家體育用品公司正式更名為“喬丹體育”時,他們就先后注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以及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等多個商標。
曾經,邁克爾·喬丹對喬丹體育的商標爭議案件提起了78起訴訟。但四年來,喬丹的團隊投入了不少精力,但最終也只能在3個案件得到比較滿意的結果。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一審中,喬丹的律師提交了1.5萬頁的材料,并且提交了大量證據用以證明他在國內外的知名度。
不過,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只對其中的32起做出判決;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提升了公開審判的10件案件,并且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

那么,最高法判定撤銷中文“喬丹”商標的判決結果,對于喬丹體育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喬丹體育在目前主營業務上使用的四個最主要商標,都在駁回50個案件當中,對喬丹體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會影響到它未來的經營。”
喬丹體育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東曉在接受中新網采訪時表示,今天被判應予撤銷的“喬丹”商標并不在喬丹公司的主營業務內,而是周邊業務的商標注冊,比如游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的商標注冊。
至于喬丹體育公司名稱中的“喬丹”二字,由于是公司名稱,與商標案件并無太大聯系,所以喬丹體育的名稱依然會繼續出現在中國市場上。
“影響肯定是有的,至少‘喬丹’的商標涉及到了他們公司的業務。”劉寧教授表示,相比主營業務上的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可能會因為這場官司的最終判決而繼續拖延下去。
其實早在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就審核通過了喬丹體育IPO(首次公開募股)的申請,按計劃該公司將于2014年3月底前正式掛牌上市,并有望成為第一家登陸A股市場的體育用品企業。
然而,就在當時的“節骨眼”上,“飛人”喬丹給這個預計發行股數1.13億股,融資10.64億元的“中國名牌產品”蓋了一個結結實實的大帽,以至于喬丹體育至今還遲遲無法上市。
從那以后,喬丹體育方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接受過任何媒體關于這起官司的采訪。
“如果你仔細研究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的案例,就會發現:喬丹提出撤銷商標的時間點很特別,就是在喬丹體育要上市之前。”白耀華說,“這導致喬丹體育也承擔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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