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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仲: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是必需的,防止核心社會資源的壟斷
日前,關于巴塞爾協議的“新”與“舊”、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沖突,引發市場熱議。
11月11日,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金控)董事長范文仲在21世紀亞洲金融年會上表示,巴塞爾協議是在總結過往金融危機的教訓基礎上制定的,其核心是金融機構資產擴張要匹配合適的資本。
范文仲認為,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不論在任何時代,對任何金融機構都是必需的。不論以什么樣的名義,如果讓一個機構或者資產的估值脫離了現實的基礎,用各種金融的創新語言支撐過高的杠桿率,都會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泡沫化,引發系統性風險。中國金融體系的規模還在不斷上升,業務的復雜度也不斷上升,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和監管規則來約束風險。
范文仲分析稱,在每次金融創新后,社會都需要一種更強大的制度和機制體系去約束這種風險。金融創新不僅要降低交易成本,也要降低金融體系的“霧霾度”。很多金融創新表面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實際上拉長了交易鏈條。比如全球金融危機前,西方金融機構對一個信貸資產進行多重資產證券化,打包賣給不同的投資者,表面上看來發行機構不再承擔風險了,但這個風險依然留在金融體系內,而且隨著交易鏈條的不斷加長,最終的投資者離最初的底層資產越來越遠,增加了整個交易的不透明度,同時發行者認為新增的貸款可以打包轉賣,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審核也大大放松,增加了道德風險。
范文仲對于金融監管提出了三點建議:
第一,要以金融功能和風險實質監管取代機構名稱監管。增強監管的穿透性、統一性和權威性,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比如,如果某機構具有社會集資功能,無論叫銀行、信托、P2P,還是科技公司,都應當設立嚴格準入機制持牌經營;只要具有期限錯配和流動性轉換的特征都要滿足流動性監管要求;只要進行顯性或隱形收益承諾就要具備損失吸收能力。
第二,要按照系統重要性的維度來監管,把握好鼓勵金融創新和促進風險防范的平衡。當創新金融機構處于新生期時,可以通過設立監管沙盒或試點項目適當放寬監管要求,減少其合規成本,積極鼓勵創新,同時監管部門對試點項目保持密切關注和雙向溝通。隨著金融機構的不斷成長,一旦資金數額或客戶數量突破一定門檻,監管標準以及合規要求就要不斷提升,監管強度也要不斷加大。
第三,要防止核心社會資源的壟斷,甚至防止高價。要認識到數據是核心的金融資源,像空氣和水一樣,一定要開放和透明,必須保持低價格才能降低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成本。如果把社會核心經濟資源的價格炒得很高,經濟社會發展就會受到抑制。此外,應該清楚界定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這“四權關系”,科學把握使用的便捷性、數據安全性、數據主體的隱私性的“三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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