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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網售高壓氣瓶被鑒定為槍支案二審:社會危害小,從輕判罰
江西籍夫婦王太平、胡敬因網售高壓氣瓶被鑒定為槍支散件,被判非法買賣槍支罪,一審分別獲刑14年和13年。11月5日晚間,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胡敬代理律師徐昕處獲悉,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濮陽中院”)已于當日對此案二審宣判,胡敬和王太平分別被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和3年。
判決書稱,據《兩高批復》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認知、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性等,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截至11月1日,王太平的刑期已滿,他對澎湃新聞表示,對于這一結果仍不滿意,將繼續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一審判刑超十年,二審改判從輕處罰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現年35歲的王太平是江西撫州人,2017年11月2日,他和妻子胡敬因涉嫌犯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被警方帶走時,胡敬有孕,因此被取保候審。
檢方指控,胡敬通過網絡售賣的高壓氣瓶經鑒定為氣槍散件,她和丈夫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起訴書顯示,自2017年7月份以來,胡敬共通過網絡售出26個高壓氣瓶,其中王太平負責打包和郵寄的就有18個。警方還在他們租住的屋內搜出309個高壓氣瓶和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高壓氣瓶、消音器等。
胡敬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所售涉案高壓氣瓶是正規廠家生產、用途廣泛的合法商品,并非專用于氣槍,“當然也可能被個別人用于氣槍配件”,她堅稱對氣瓶被改造的用途并不知情。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陽市范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胡敬、王太平夫妻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獲刑13年和14年。此后二人提出上訴,2019年4月24日,該案二審在濮陽中院開庭審理。時隔一年半后,濮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胡敬有期徒刑5年,王太平有期徒刑3年。
澎湃新聞從代理律師處獲得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濮陽中院圍繞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從物證同一性、被告人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逐一進行了分析,最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下稱“《兩高批復》”)相關規定,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物證搜查存程序瑕疵,法院:不影響同一性認定
二審庭審中,爭議焦點之一是本案物證的同一性。
王太平辯護人仝宗錦指出,警方搜查筆錄僅一名偵查人員簽字、對物品特質、數量注明不詳、且未經胡敬辨認和現場拍照,獨特性和同一性無法保證,因此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仝宗錦還指出,警方僅送檢了5個氣瓶和1個消音器,占比不到309個氣瓶的2%,不符合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槍支、槍彈及零部件物證檢驗的抽樣方案》(IFSC08-04-01-2016)第5條規定的“首次檢驗應采用極限質量5%的方案進行抽樣”。
針對這一點,濮陽中院經過查實發現,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搜查扣押時拍攝的照片確實未顯示有高壓氣瓶,錄像也未能顯示查扣309個高壓氣瓶的完整過程,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上對高壓氣瓶的特征未描述,對氣瓶扣押后保管不規范等問題確實存在。
濮陽中院認為,雖然公安機關在物證的搜查、查扣、保管等方面有瑕疵,但上述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上,均有物品持有人和見證人的簽字,足以證明氣瓶來源明確,因此瑕疵的存在不足以影響物證同一性的認定。
二審從輕理由:綜合考慮主觀認知和社會危害
二審過程中,胡敬辯護人徐昕還指出,一審判決將通用性氣瓶折算為槍來定罪判刑有違常理。
他認為,在公安部《關于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公安部批復》”)附表中,雖將氣瓶作為槍支主要零件,但明確提到槍支主要零部件的生產加工應當委托具有槍支制造資質的企業進行。
此外,《槍支散件的檢驗方法》(IFSC08-02-03-2016)也明確排除了民用產品,即對檢驗對象為疑似槍支散件的,一般應與槍支密切相關,不包括民用市場上可合法任意購買且未經過改造的機械或電子產品。
對此,濮陽中院認為,據河南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從胡敬、王太平處查扣的309個四種型號的高壓氣瓶組裝到樣本槍上時,檢測槍口比動能均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有致傷力和危害性,應認定為槍支散件。
在上訴時,胡敬稱其與丈夫王太平沒有非法買賣槍支的故意。2018年3月30日開始施行的《兩高批復》規定,對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針對二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濮陽中院據王太平的多次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認定其將氣瓶作為槍支散件銷售,所售氣瓶用于組裝氣槍在主觀上是明知的,同時在客觀上,氣瓶的下游買家已被范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刑罰,“綜合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應當認定夫婦二人有非法買賣槍支的故意。”綜上,法院對二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和律師辯護意見均不予支持。
澎湃新聞注意到,濮陽中院在量刑時依據《兩高批復》,依法作出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書稱,考慮到涉案氣瓶具有其它民用用途,且出售的26個高壓氣瓶尚未達到非成套槍支散件折算成一套槍支散件的數量標準(30件為一套),未出售的309個高壓氣瓶也尚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據《兩高批復》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認知、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性等,酌情從輕處罰。
依據二審判決,截至11月1日,王太平的刑期已滿。他對澎湃新聞表示,對于這一結果仍不滿意,將繼續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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