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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易冷:冷煙花背后的牢獄之災

7天過去了,小張遲遲等不到賣家發貨,發消息也沒有回應,眼見著這“冷煙花”就要趕不上女朋友生日了,小張忍不住破口大罵。但小張不知道的是,在他痛罵賣家的時候,賣家卻已因為販賣這“冷煙花”身陷囹圄。
這是怎么回事?
別看這“冷煙花”燃燒時不冒煙,看上去好像沒什么危險,其實“冷煙花”也屬于煙花爆竹類制品,它燃燒時溫度可以達到600多度,容易引燃可燃物并引發火災。
在今年9月22日網傳多段“商場表演火焰被消防系統精準澆滅”的視頻,一度還上了微博熱搜,表演的所謂“火焰”正是“冷煙花。”
事后,違規表演冷煙花的遠思澤智(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被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罰款3萬元。
違規表演“冷煙花”只不過是被消防罰款,擅自販賣“冷煙花”的商家卻不會有這么“幸運”。既然這“冷煙花”屬于煙花爆竹類制品,賣它就需要按照2013年實施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擅自販賣,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而“冷煙花”屬于煙花爆竹正是上述第(一)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物品中的一種。
而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就會被立案追訴。也就是說無證銷售“冷煙花”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獲利1萬元以上就會涉嫌犯罪!
這絕不是在危言聳聽,2019年6月17日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681刑初326號判決可以清楚的看到,檢方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沒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處購買“噴泉”煙花、“蛋糕”煙花等冷煙花,再通過微信、淘寶等網絡平臺加價銷售,并通過快遞、物流等方式發往全國各地買家,以此非法獲利,非法經營額為70余萬元。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煙花易“冷”,人事難分,切莫把銷售“冷煙花”當做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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