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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熱評:侮辱、誹謗江歌案者獲刑,網上發言須遵守法律邊界
央視新聞客戶端10月27日消息,網民譚斌因在微博發布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被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以侮辱罪、誹謗罪訴至法院。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對該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維持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斌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被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面對這樣一起巨大悲劇,譚斌非但沒有絲毫同情,反而通過網絡對江歌和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江秋蓮自己克死女兒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深度解析江秋蓮的謊言與詭計!正義必然不屬于你》……僅從這些文章標題,即能讀出滿滿惡意;而文中“人渣”“賤婦”“可憐人有可恨處”……每一個侮辱、謾罵性詞句,都是灑在江秋蓮心靈傷口上的一把鹽。人格尊嚴被無情踐踏,這是她不該承受的。
人格尊嚴是一個人所應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基本尊重,人格尊嚴權是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行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嚴,二者行為方式是不一樣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誹謗則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對江秋蓮公然謾罵、惡毒攻擊,屬于侮辱;編造無中生有的情節散布,屬于誹謗。法院對其以侮辱罪和誹謗罪數罪并罰,是準確的。
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運用不同手段對侵害公民人格尊嚴行為進行規制,其中刑事手段最為嚴厲,是針對情節嚴重的侮辱、誹謗行為。在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傳播信息點擊量或被轉發次數,是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依據。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發表多篇文章,點擊量少則數千,多則數萬,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隨著自媒體的普及,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發聲的渠道,信息發布門檻大幅度降低。但一些人錯誤地認為,網上發言是“自由的”,在現實生活中不能說、不便說、不敢說的話,可以到網上說。本案被告人與江歌母女素不相識,卻根據自己的認知、好惡對母女肆無忌憚地侮辱、誹謗,因此獲刑乃咎由自取。
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辯解:自己發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后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但刑法評判的是其行為及后果,至于“非原創”“跟風”并不關鍵,更不是脫罪的理由。

從上訴狀內容看,一審獲刑后,被告人已有悔意,對江秋蓮表示歉意,希望通過經濟賠償與江秋蓮和解。但那些侮辱人格的污言穢語,那些無中生有的謠言,就像潑出去的水,已經潑在受害人身上,無法收回,除非被傷害的江秋蓮選擇原諒撤回自訴。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發言和現實中說話一樣,也要遵守法律邊界,避免步本案被告人的后塵。
(原題為《熱評丨侮辱、誹謗江歌案者獲刑 網上發言須遵守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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