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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要承擔違約金,上海法院落槌一個“反例”:不違約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因賣方延期交房而需承擔違約金的糾紛屢見不鮮。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查的一起執行異議案件中,卻出現了一個“反例”……
因買賣房屋發生矛盾,賣家小徐與買家曹某夫婦解除合同,約定雙方按期還款交房,否則將支付違約金80萬。過程并非一帆風順,還因“烏龍”事件雙方鬧上法庭,小徐到底有沒有還款?曹某夫婦為何未按調解書規定期限交房,卻不用支付80萬元?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查了一起執行異議案件。其中的“劇情”一波三折。

雖然曹某夫婦有多個銀行賬戶,但其中有些賬戶并未實際使用,為方便徐某匯款,曹某夫婦微信告知徐某,要求其將260萬元購房款匯入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內,并提供了相應的銀行賬號。然而徐某對此未置可否。

兩天后,曹某夫婦因未收到購房款,向法院申請執行260萬元購房款及80萬元違約金。就在之后一周,徐某卻以曹某夫婦未按時交付房屋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曹某夫婦交付房屋及80萬元違約金。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據徐某所述,他于約定還款的最后一天將260萬元打入了曹某夫婦的農業銀行賬戶。執行法官馬上聯系曹某夫婦,曹某夫婦表示該賬戶原為辦理購房貸款而開立,但因貸款不成故已棄之不用,后因長期欠費,所以沒有余額變動的短信提醒。
經過查詢,才確認徐某在規定期限內返還了260萬元購房款,次日,曹某夫婦將執行標的更改為260萬元,案件以執行完畢結案,并于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徐某。
但是,徐某仍堅持申請執行立案,他認為曹某夫婦超出調解書規定的付款期限騰退房屋,構成違約,要求曹某夫婦支付80萬元違約金。曹某夫婦就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提起書面異議。

曹某夫婦在民事調解書確定的2020年3月31日履行期限前,已指定了收款賬戶,徐某并未作出反駁,在3月31日當天,曹某夫婦及其代理律師兩次提醒徐某,徐某在明知曹某農業銀行卡系為辦理購房貸款而設立的,且購房合同已被解除,該銀行卡可能被棄用的情況下,仍將購房款260萬元匯入該卡。
結合調解書中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看,徐某在返還購房款后,理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早日獲得房屋,但徐某卻選擇不通知、不作為,導致對方無從知曉付款之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全面履行義務原則和生活常識,造成客觀上曹某夫婦違約的事實。
曹某夫婦所持的農業銀行卡開立后雖辦理了短信提醒服務,但自開卡至2020年4月15日一直欠費,曹某夫婦也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該卡因欠費而無法收到短信提醒,且其于知曉收到款項的第二天也即4月16日就將房屋交還給了徐某。
普陀法院裁定異議人(被執行人)曹某夫婦的異議成立,撤銷了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而徐某要求曹某夫婦支付80萬元違約金的執行申請則被駁回,后該裁定也獲上級法院復議維持。
作者 | 謝錢錢 金靜華
編輯 | 王菁
原標題:《延期交房要承擔違約金,上海法院落槌一個“反例”:不違約,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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