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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石涉黑,犯11罪一審被判25年
10月16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黑案一審宣判,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獲得的判決書顯示,該案中,吉林省梅河口市(縣級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高利轉貸罪等11罪,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4306萬元。
宣判后,該案部分被告人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王石出生于1970年4月,1993年7月參加工作。2002年10月至2010年9月前,在梅河口市公安局巡警大隊、指揮中心任職。2010年9月,王石升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長,并在該職位上工作了7年多。2018年2月,王石出任梅河口市解放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同年6月,王石兼任梅河口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所長。
2019年3月25日,吉林市紀委監委發布通報稱,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巡警大隊原辦公樓成涉黑組織“辦公地點”
吉林市昌邑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認定,王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參股經營賓館、迪廳、歌廳、健身房、按摩等特種行業。自2006年經營至2019年3月案發前,王石每月得到5.5萬元的分紅,累計得到分紅800余萬元。
2014年1月,王石得知梅河口市公安局以170萬元的價格拍賣巡警大隊原辦公樓后,指使孫偉光前去購買。2014年,因該房屋屬于無籍房,王石又指使孫偉光偽造了梅河口市建設銀行印章,并偽造他人產權手續,騙取了該房屋的產權證。此后,該辦公樓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辦公地點。
對于王石的“手段”,判決書中記載的這段內容可見一斑:當年在王石主管的經濟犯罪偵查職權所覆蓋的金融領域,能夠做到當天申請貸款,當天就能得到貸款,效率之快,無人能及。
判決書認定,2011年至2018年間,以王石、王文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插手建筑工程和企業經營活動,先后致使多家公司、企業資金鏈斷裂而崩盤或陷入崩潰邊緣,或老板入獄、或公司企業被強占,從而導致農民工購房戶等利益受損群體多次到相關部門集體上訪。有的背井離鄉,另謀他路。有的破產倒閉,甚至家破人亡。
例如,因某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及時償還高利借貸,王石利用擔任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經偵大隊工作的職務便利,指使時任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的張東亮(另案處理)對與開發商有經濟往來的案外人孫某某以涉嫌犯罪進行調查。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張東亮發現經營糧食收儲的孫某某不涉嫌犯罪。王石為謀取私利,要求張東亮必須設法對孫某某立案偵查。張東亮明知孫某某不存在騙取銀行貸款,且未給銀行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故意采取誘導證人作證、對無罪的言詞證據不記錄、部門之間溝通時惡意夸大孫某某暫時失聯情節等手段,在王石的決定下,對孫某某以騙取貸款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但檢察機關審查后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王石和張東亮的瀆職行為,致使孫某某被錯誤刑拘36天,其公司則因無人經營管理,致使庫存糧食發霉變質,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償還2000萬元的銀行貸款。
此外,原本想借與王石一方合作之機發展壯大的王某,不僅失去了對原有土地的使用權,還背上了訴累之苦;經營擔保公司的王某某在不得不出借資金給王石的情況下,還落入了王石設置的陷阱中,不僅損失慘重,還背負了虛假訴訟之罪。
判決書顯示,迫于王石的身份背景,各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長期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沒有一人敢于報案使之受到追究,而是忍氣吞聲。
判決書中記載的相關證人證言,反映了當地群眾對王石、王文波的恐懼:“王文波是梅河口最大的黑涉社會頭子,有一幫打手,以收高利貸為生,在梅河口地區誰也不敢惹他,背后有副局長王石撐腰,全梅河口的人都知道。借出去的高利貸收不上利息,王文波就找王石動用公安局的勢力把人抓起來,你說誰不害怕呀?”“大家都知道王文波給王石放錢,就算報警了,警察也管不了,今天報警了,明天王文波就得帶著一幫人來家里鬧事,所以沒敢報警。王石、王文波看誰買賣做的大了就想摻和,你要是答應了肯定吃虧,要是不答應他們肯定要整你,所以梅河口做買賣的,見王石、王文波都躲得遠遠的。”
副局長在高利放貸過程中與他人形成共同利益
判決書認定,王石利用其擔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長等職務之便,糾集被告人孫偉光(注:梅河口一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違反規定進行參股經營活動,同時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從事高利放貸和承攬工程。自2011年以來,王石、王文波(注:梅河口一土特產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共同向他人高利放貸過程中形成共同利益,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虛假訴訟、妨害作證、偽造企業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王石、王文波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穩定、骨干成員固定,并為組織成員支付工資和一些日常生活開銷維系該組織生存發展。王石、王文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百姓,對此人民群眾怨聲載道,嚴重破壞了當地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王石、王文波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組織的四個特性,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組織。
針對王石,法院認為,王石組織、領導的骨干成員固定、組織結構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以暴力、軟暴力相威脅,濫用公權力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方式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訴;糾集他人多次采取滋擾、糾纏等方式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情節;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轉讓資產,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程中,偽造企業印章;以威脅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嚴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多次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1.75億元,用于其他用途使用,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法院一審判決,王石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偽造企業印章罪、妨害作證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王石屬于索賄,應對其所犯受賄罪從重處罰。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4306萬元。
此外,該案中,王文波被判有期徒刑25年,剝奪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377萬元。孫偉光等27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20年至拘役5個月不等。
據了解,一審宣判后,王石、王文波等16名被告人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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