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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30套房6年執行未果,邯鄲商人申請國家賠償被拒

邯鄲中院駁回李付山國家賠償申請
10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法院查封30套房6年執行未果”案當事人李付山處獲悉,河北邯鄲中院于近日駁回其國家賠償申請。
邯鄲中院《決定書》內容稱,雖然李付山認為該院在相關民間借貸糾紛案執行程序中存在錯誤,給李付山造成損失,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但是因該案執行程序及被執行人邯鄲市正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程序均尚未終結,不具備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
李付山表示,接下來將向河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根據紅星新聞今年1月報道《邯鄲商人遇執行“馬拉松”:法院查封30套房5年執行未果,商人申請國家賠償2200萬》,2013年,河北邯鄲商人李付山向邯鄲市正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出1600萬,對方逾期未還后,法院查封了該公司用于擔保的數十套房產,但5年多來執行未果。
從2014年7月執行立案,到2019年9月,該房地產公司申請破產,法院隨之受理,進行破產審查——涉及李付山還款的執行案件亦中止執行,被移送破產審查。

2018年12月邯鄲中院撤銷整體拍賣執行行為
對此,李付山表示質疑:“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為什么拖了這么多年,對方公司都申請破產了,法院仍然沒有完成強制執行?”
對此,邯鄲中院該案一名負責人表示,多年強制執行未果,最主要原因或是流拍。此外,“在該起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方曾多次提出異議,同時被執行方還涉及非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這些都對案件的強制執行產生了影響?!?/p>
而對于邯鄲中院多次糾結于正在執行的30套房產是否為贓物,李付山表示不解:“早在2014年11月,邯鄲市公安局復興區分局就已經回復法院,涉案30套房產與正大房地產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無關。為什么后來又要花那么長時間來了解這個事情?這不是拖延執行嗎?”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2014年11月,公安機關答復,邯鄲中院執行的30套房產,與正大房地產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無關。

2014年11月邯鄲公安機關出具的復函
李付山代理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介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也指出,“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p>
殷清利表示,在本案中,邯鄲中院違反6個月及“及時”的期限規定,執行多年多無結果,根據相關法律“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確認違法的規定,邯鄲中院的執行“馬拉松”已涉嫌違法。
2020年1月2日,李付山向邯鄲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2200余萬元。他認為,邯鄲中院在受理并先期查封數十套房產的前提下,5年間執行無果,最終借款方申請破產、中止執行,導致他遭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2020年4月30日,邯鄲中院向李付山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李付山以錯誤執行賠償為由,向邯鄲中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其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決定予以受理。
2020年9月21日,邯鄲中院出局《決定書》,駁回李付山的國家賠償申請。
李付山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邯鄲中院給的理由是‘執行程序未終結’,已經6年多過去了,還要等多久才能終結?”他說,接下來將向河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原題為:《法院查封30套房6年執行未果 邯鄲商人申請國家賠償被拒:執行程序未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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