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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車次日廠家宣布召回,4S店:未惡意隱瞞,交車前已加固
預訂車輛次日廠家發布召回信息,但直到一周后提車,奔馳汽車銷售方仍未向車主告知召回一事,稱維修部門按照召回處理方案進行了車輛加工,交付的是一臺完全符合國家出廠檢驗標準的商品車。
近日,貴州的葉凌霄向澎湃質量報告(http://www.usamodel.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買到召回車,廠家隱瞞銷售”一事。就此,貴州貴星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下稱‘貴星公司’)銷售部倪經理向澎湃新聞否認向葉凌霄銷售“召回車”一事,但也表示交車前已按照召回處理方案進行了維修換件處理。
交涉未果的葉凌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貴星公司退回購車款并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車輛保養服務費、車貸利息、三倍購車款以及上訴相關費用。
目前案件已進入正式審理階段。
車主提車半年后發現屬于“召回車輛”
2019年11月8日,考慮到日常通勤需求,葉凌霄與貴州貴星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交納5萬元訂購了一臺奔馳E300L型轎車。
11月12日下午,車輛到店,在確認車型與加裝情況后,葉凌霄與奔馳汽車金融公司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合同》,合同明確購買車輛的車架號為“LE4ZG8DB8LL431602”。11月18日,貸款獲批,葉凌霄正式提車。
但提車半年后,葉凌霄意外發現愛車屬于“召回車輛”。
2020年5月31日,他發現其車架號為“LE4ZG8DB8LL431602”的車輛在奔馳廠家發布的一則召回范圍內,原因系“車輛前減振器受到較大外力沖擊時,可能會造成減振器損壞和減振器叉頭變形彎曲,甚至導致車輛下控制臂襯套脫出,極端情況下可能導致減振器叉頭斷裂,存在安全隱患”。

車主葉凌霄查詢發現,其購買的奔馳車輛屬于召回車輛。受訪者供圖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2019年11月12日下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其官網發布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的召回信息,承諾將為召回范圍的車輛免費安裝前減振器加強固件,以消除安全隱患。
提車一周前就宣布召回,貴星公司未向葉凌霄告知此事。葉先生回憶,從11月12日與貴星公司確定車輛車架號并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到11月18日貴星公司正式交付車輛。一周時間,貴星公司一直隱瞞這一事實。
在與貴星公司售后維修部門李經理的溝通中,葉凌霄了解到,所購車輛于2019年11月9日到店,貴星公司進行PDI檢查(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后,已經知道車輛屬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召回車輛的事實,但并未向他反映車輛情況。
此外,汽車廠家在2019年11月份曾發布告知函,表示這一批次車輛懸掛的墊片不夠厚,可能造成安全隱患,需要進一步加工,并同時派發了相關維修配件。11月13日,此召回車輛需要更換的零件到店,同日進行了換件維修處理,貴星公司也未告知此事。
貴星公司:無惡意隱瞞,交車前已加工
貴星公司是否隱瞞了葉凌霄訂購的車屬于召回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一事?
就此,貴星公司銷售部倪經理向澎湃新聞表示,2019年11月11日,含有葉凌霄電子簽名的信貸業務電子征信授權協議書上已經明確了所購車輛的車架號,而非葉凌霄提及的12日確認。車輛召回公告于11月12日發布,此前公司也并不知曉該車輛屬于召回車輛的事實。
但他同時承認車輛進行了維修加工。稱11月13日,車輛維修零件到店后,維修部門按照召回處理方案進行了維修換件。直至11月18日葉凌霄提車,公司交付的是一臺完全符合國家出廠檢驗標準的商品車,不存在“惡意隱瞞”的情況。
但葉凌霄不認可這一說法,就算“偷偷”修好,至少他應該知情車輛在召回范圍內的信息。
交涉未果后,葉凌霄在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貴星公司退回購車款并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車輛保養服務費、車貸利息、三倍購車款以及上訴相關費用。
結合本案,貴州公達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向記者解釋,貴星公司在向葉凌霄確認、交付車輛前已知道車輛存在上述缺陷需要召回的情況下,仍銷售該車輛給葉凌霄,并在車輛交付前私自進行了維修換件處理,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貴星公司應當退還葉凌霄相應購車款,葉凌霄返還其所向貴星公司購買的車輛。對于因《汽車銷售合同》被撤銷而導致相關損失也應當由貴星公司進行賠償。同時,葉凌霄作為消費者,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有權要求貴星公司懲罰性賠償責任。
目前案件已進入正式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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