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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圍堵破壞選舉,廣東陸豐2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中新社廣州10月2日消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日通報,陸豐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對被告人劉義成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劉義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為達到占有村土地等目的,劉義成扶持其妻舅蔡某某競選村干部,先后兩次糾集十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在選舉現場造勢,持木棍、刀等器械滋事辱罵、威脅在場政府工作人員及當選干部,并踢打村委大門,嚴重擾亂選舉秩序,最終迫使村委返聘蔡某某為副主任。此后,劉義成以家庭成員為紐帶,網羅社會閑散人員,在汕尾市城區和紅海灣開發區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2006年,為霸占當地生豬市場,劉義成等人圍堵紅草派出所,暴力阻擾城區經濟貿易局工作人員執法,并致其受傷。后又糾集多人駕駛貨車沖撞紅草肉聯廠,并持械打砸,采用恐嚇、威脅的方式敲詐勒索該廠,致使該廠停業近一個月。2008年9月,因私人恩怨,劉義成組織近百人統一著裝,持標槍、虎叉等兇器,公然在市區一邊行進一邊喊口號,圍堵、沖擊、打砸被害人葉某某、羅某某等人的住宅,致羅某某住宅受損壞,還架刀在羅某某的脖子上進行威脅。該起事件持續了約四個小時,在汕尾城區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該組織稱霸一方,逞兇斗狠、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該犯罪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劉義成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處財產刑。
(原題為《持械圍堵破壞選舉 廣東陸豐2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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