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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反殺案細節:死者三次將兇器酒瓶強塞給反殺者并挑釁
“陜西版反殺案”在庭審結束近兩年后終于塵埃落定。9月25日,這起曾備受關注的故意傷害案迎來了二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浪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陜西高院在終審中認定,死者李雷曾三次將酒瓶強塞到王浪手中,并挑釁對方朝自己頭部擊打,王浪在面對李雷的尋釁滋事行為時,持酒瓶先后砸擊其頭部及肩部6下,并用酒瓶斷茬捅刺李雷左胸及左腋下兩下,致其傷及心臟,失血性休克死亡。李雷在受傷死亡前并未對王浪造成任何實質性傷害,其言語挑釁威脅、肢體推搡等一系列行為,不屬于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法院認為,王浪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其正當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據此作出“防衛過當”認定及有罪判決。
檢方: 防衛強度與不法侵害對比相差懸殊
據澎湃新聞(www.thepape.cn)此前報道,2017年12月10日,王浪與朋友苗某在陜西省涇陽縣某酒吧內喝酒時,被害人李雷及兩名朋友進入酒吧,從其旁邊經過時,李雷認為王浪用眼睛瞪他,即上前質問,并拿起煙灰缸扔向王浪,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雙方的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員勸阻無果后,當晚20時36分許,沖突升級,王浪與李雷各持酒瓶扭打在一處,隨后相繼倒地。
約1分鐘后,李雷起身離開酒吧,又在門外停留約1分鐘后再次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涇陽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尸體檢驗,李雷系被他人用帶有弧狀邊緣的不規則帶刃器物刺扎胸部,傷及心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6月28日,咸陽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了案件系李雷引發,但同時認定王浪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浪有期徒刑9年。
一審宣判后,王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該案于2018年12月20日在陜西高院二審開庭。
據該案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陜西省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王浪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從不法侵害行為看,被害人李雷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僅實施輕微暴力行為,而王浪卻持啤酒瓶猛擊李雷頭、背部,在啤酒瓶破碎后又捅刺李雷胸部,其防衛行為、防衛強度與不法侵害對比相差懸殊,防衛措施缺乏必要性。
檢察員同時指出,從防衛行為保護的法益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來看,王浪保護的是身體健康,而造成的損害后果則體現為生命權,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死者三次將酒瓶強塞王浪并挑釁
陜西高院經審理查明,在李雷與王浪發生口角后,李雷將煙灰缸扔到王浪胸前并上前質問,沖突升級后,李雷曾三次將酒瓶強塞到王浪手中,并挑釁對方朝自己頭部擊打,雙方友人勸阻無果后,先后轉移到旁邊休息。此后,王浪多次面帶笑意并抬起右手意圖安撫李雷,均被李雷用手打開。
就在勸阻者離開約1分鐘后,李雷第三次將手中酒瓶強塞給王浪并挑釁王浪砸其頭部,自己也從桌上拿起另一個酒瓶,王浪仍陪笑解釋,李雷用左手推搡王浪頸部附近一下,王浪呆立片刻后,反握酒瓶朝李雷頭、肩部砸擊6下,李雷準備還擊時因腳下打滑沒有站穩,酒瓶也掉落在地,王浪則在酒瓶破碎后,持酒瓶斷茬朝李雷左胸和左腋下捅刺兩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浪攻擊李雷前,關于李雷的行為,在二審庭審中,王浪及其辯護律師均描述為“李雷用手掐住王浪脖子”,而陜西高院在二審判決中則認定為“用左手推搡王浪頸部附近一下”。
王浪的辯護律師徐昕及王萬瓊在二審庭審時均表示,王浪是在受到李雷一手掐捏脖子,致其有窒息感、另一只手持酒瓶連續擊打的情況下,迫不得已對李雷實施還擊。
但陜西高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定,根據現場監控視頻,李雷除了開始用煙灰缸扔向王浪,持啤酒瓶揮舞、推搡王浪,以及后來與王浪爭執過程中,將王浪的手多次打開并推搡王浪頸部附近以外,未對王浪實施任何實質性的擊打行為,甚至在遭到王浪多次持酒瓶擊打頭部、肩部時,李雷也未進行有效還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雷有掐捏王浪頸部及手持酒瓶連續擊打王浪的行為。
法院: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
陜西高院認為,李雷實施的扔煙灰缸、掀翻桌椅、言語挑釁威脅、肢體推搡等一系列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未對王浪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后來的事實也證明,王浪在整個沖突過程中未遭受嚴重侵害。該院據此認定王浪的防衛行為強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防衛造成的損害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也相差懸殊,屬于防衛過當。
另一方面,陜西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未認定王浪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該院據此維持了咸陽中院在一審判決中對王浪故意傷害罪的認定,但撤銷了此前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部分,改判王浪有期徒刑五年。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9月25日宣判當天,王浪的父親對澎湃新聞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的有罪判決,將繼續為兒子申訴。
王浪的辯護律師徐昕表示,自己仍然認為在這起案件中,王浪的行為是標準的正當防衛。他說,二審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表現除了一定的善意,法院認為王浪在面臨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情況下,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但法院又認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何才能做到精準防衛?”徐昕說,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后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這顯然是強人所難”。
徐昕說,王浪案是兩高一部出臺正當防衛認定指導意見后,適用該指導意見的第一案,該案對正當防衛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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