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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李心草案以“過失致死”定案,實事求是才合于法治
云南大學生李心草醉酒之后的溺亡案終于等來了一審判決,9月21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也就是說,這是一起過失犯罪,是源于同飲人羅秉乾沒有盡到同飲人的幫助義務,沒有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而導致李心草溺死結果發生,而不是強奸、故意傷害等故意犯罪。這和公眾對此案的預判有一定的落差,但實事求是恰恰是法治的原則所在。
本案的進程一波三折,最初警方的認定是醉酒自殺,之后,李心草母親的申訴信在網上引發了極大的關注,之后,警方對羅秉乾以“強制猥褻侮辱”立案偵查,在經過了11個月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之后,最終將刑事罪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羅秉乾與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會,在不同地點連續飲酒。在李心草一般醉酒狀況時,羅秉乾“盡到了一定的照管、幫助義務”;但是,之后李心草醉酒狀態嚴重,陸續出現以頭撞桌、用啤酒瓶蓋割腕、跨越江邊護欄等舉動,而羅秉乾只是采取勸說等一般安撫行為,沒有采取相應的有效救助措施,“為避免麻煩及承擔救助費用,未采納報警、送醫的合理建議,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緒更加不穩,最終造成李心草翻越江邊護欄墜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判決也排斥了本案中存在強制猥褻等性侵情節,對之前監控視頻中顯示的同飲男子“壓在李的身上”“抽耳光”做出了定性,這是“粗暴的醒酒方式”,也最終將羅秉乾送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被告席,讓其付出一年六個月的代價。
的確,最終審理認定的事實,和公眾從“抽耳光”等視頻片斷中做出的腦補,有一定的落差,但司法判決就應該對事實負責,不是為了迎合口水、迎合點擊率、迎合公眾脫離案件證據的想象。公眾有權質疑,司法機關也需要積極回應,但是,回應不是一味迎合,而是用嚴謹的調查、公開的程序、扎實的證據來證明是與非、對與錯、存在與不存在、彼罪與此罪、罪輕與罪重。輿論的監督不能夠越俎代庖,那只會形成“輿論審判”,走向法治的反面。
但是,哪怕本案被證明不存在性侵情節,此前公安機關的辦案仍然有值得反思、改善的地方:如何用嚴謹的調查取證,體現對生命的尊重?如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避免無端的猜測和質疑?
最早,警方做出的李心草系跳河自殺的結論時,有沒有調查、取得到足夠的證據?有沒有徹底排除本案存在性侵、下藥的嫌疑?事實上,是李心草表姐、母親在走訪出租汽車司機、看門人、調取錄像之后,找到了本案更多的細節、疑點,走到了公安機關調查的前面,這些疑點在公布到了網上之后,才讓警方最初的定性“很被動”,經不起網友的圍觀。
李心草案從“自殺”到以強制猥褻立案偵查,再到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案,一波三折。這也說明,對人命關天的案件,司法機關都該把每一個受害人當做自己的親人那樣“上心”,盡心盡責做出全面的調查,以證據回應公眾的關切,以坦然面對死者母親的目光,不枉不縱,實事求是,才是法治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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