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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煉鍋底“口水油”銷售獲712元,經營者被判刑、公開道歉
因收集顧客吃剩的紅湯鍋底加工成“食用油”銷售,寧波兩名在校園周邊開火鍋店的經營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緩刑,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另支付公益訴訟起訴人非法經營額十倍的賠償金7120元,并在國家級媒體賠禮道歉。
2018年底,被告人楊某在寧波鄞州區某校園周邊開了家火鍋店。2019年9月,廚師長賀某建議從客人吃剩的紅湯鍋底中提煉“老油”,增加香氣和風味。在楊某默許下,2019年9月,賀某收集客人吃剩的紅湯鍋底,經過濾、加熱、沉淀等加工成“食用油”,按比例添加至火鍋底料中銷售。當年10月,火鍋店與環保公司簽訂餐廚垃圾回收合同,約定回收廢油,提煉“口水油”沒再繼續。期間,有顧客發現火鍋店的“回收油”,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2020年1月,楊某、賀某投案。經查實,兩人以二次提煉“食用油”方式對外銷售金額計712元。
7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賀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兩被告人在學校周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兩被告人支付實際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7120元,并在國家級媒體賠禮道歉。
鄞州區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兩被告人在學校周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包括眾多未成年人在內的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9月16日,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禁止兩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兩被告人支付公益訴訟起訴人鄞州檢察院賠償金7120元,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地溝油”犯罪是指以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銷售的,依《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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