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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因裁判尺度不統一造成嚴重后果或將追責
8月20日,湖南高院舉行線上新聞發布會,通報湖南高院近日制定出臺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法官裁量權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實施意見(試行)》(下稱《實施意見》)有關情況。《實施意見》旨在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湖南實際,規范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實現個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

發布會現場 湖南高院 圖
《實施意見》共二十二條,主要涉及八個方面。內容主要包括對規范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原則性規定,審理個案時發現裁判尺度不統一的途徑,統一待決案件與關聯案件裁判尺度、個案進行類案檢索、運用類案檢索結果統一個案裁判尺度的相關規定,以及院庭長對裁判尺度統一問題發現、實施途徑的規定和因裁判尺度不統一造成嚴重后果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
《實施意見》明確,承辦法官審理個案時,存在刑事案件中本案證人與另案被告人相同、指控罪名相同或者存在關聯關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本案一方當事人與另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以及案件性質不同但所涉基本事實相同等幾種情形的,應當通過數字法院應用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對關聯案件進行查詢。發現關聯案件后,審理待決案件承辦法官應及時與審理關聯案件的承辦法官進行協調。協調存在困難的,待決案件承辦法官應報告院、庭長,由院、庭長依職權協調。待決案件與關聯案件分屬于沒有上下級關系法院審理的,待決案件法院應報告與關聯案件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確保關聯案件裁判尺度統一。
《實施意見》對承辦法官在審理個案時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六種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檢索到類案的,承辦法官、合議庭應當將待決案件與檢索結果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相似性進行識別和比對,并對類案的真實性負責。待決案件所涉裁判尺度統一疑難問題經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后,可以按相關規定向上級法院逐級報送個案法律適用請示。關聯案件查詢、類案檢索情況,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或審理報告中予以說明,并隨案歸檔備查。
《實施意見》強調,湖南高院各審判庭設業務指導團隊,負責全省法院相關審判業務條線裁判尺度統一工作,全省各中基層法院負責轄區內裁判尺度統一工作。各法院業務部門之間、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應建立信息溝通與業務協調機制,及時發現、共同研究案件審理中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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