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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約錄 | 不割讓照會:大清帝國滅亡前的紙面戰爭
文 | 江隱龍
在共和國的歷史時代劃分體系中,中國近代史的起點被定格在了第一次英中戰爭爆發的道光廿年(1840年)。這一場清帝國的“首敗”被中國稱為鴉片戰爭,鴉片源于戰爭的導火索;而在英國,這場戰爭被稱為通商戰爭,通商則敘述了戰爭的目的。在大而弱的清帝國眼中,“鴉片”一詞包含著罪惡、侵略、強權與不公,同時也隱藏著一個古老文明在日漸衰落中的產生的排外恥感;而在大不列顛帝國眼中,“通商”只是經濟全球化中勢必經歷的一步,哪怕這一步要依靠劍與火的洗禮才能邁出。
1689年至1815年間,英國通過第二次百年戰爭擊敗法國,在通向“日不落”的道路上可謂風頭正勁。1689年是清康熙廿八年,也正是清俄《尼布楚界約》簽訂的那一年——在剛剛結束的雅克薩之戰中,康熙大帝重挫了彼得大帝南下的野心,奠定了之后一個多世紀遠東地圖的版圖;1815年是清嘉慶廿年,這一年清帝國發生了兩件不大不小,卻幾近讖語的事。
一件事是清廷定禁鴉片令。兩廣總督蔣攸铦疏陳《查禁鴉片煙章程》主張禁煙,后嘉慶帝下諭云:
“鴉片煙一項,流毒甚熾,多由夷船夾帶而來。嗣后西洋貨船至澳門時,自應按船查驗,杜絕來源。至粵省行銷鴉片煙,積弊已久,地方官皆有失察處分。恐伊等瞻顧因循,查拿不力,嗣后有拿獲鴉片煙之案,除查明地方委員等,有得夫故縱情事應嚴參辦理外,其僅止失察者,竟當概行寬免處分。至所請拿獲興販煙斤,自二百斤至五千斤以上,分別紀錄加級及送部引見,并軍民人等拿獲獎賞,以及誣良治罪之處,俱著照該督等所請辦理?!?/em>
這一諭令比虎門銷煙早了兩紀二十四年,清廷對鴉片之禍并非后知后覺,只是一道道諭旨策制并沒有改變煙毒泛濫的現狀,從這個角度來看,嘉慶帝在這一年下發的失敗諭令,可以視為日后國內被強行打開的伏筆。

李鴻章:“臨事方知一死難?!?/p>
而另一件事發生在國內之外。19世紀初,英國在基本平定了印度次大陸之后,兵鋒直指廓爾喀。廓爾喀位于尼泊爾,同時也作為尼泊爾的別稱之一被使用,而它還有另一個身份,便是清朝最后一個藩屬國。太平天國之亂時,廓爾喀國王甚至還曾上書清廷協同剿匪——正是這樣的一藩屬國,在向清朝駐藏大臣請求支援軍餉并出兵援救時,遭到了后者的嚴辭拒絕。孤立無援的廓爾喀無奈之下割地求和,并同意英國大使常駐加德滿都。與《查禁鴉片煙章程》相對,嘉慶帝在廓爾喀戰爭中所表現的消極態度,可以視為東亞宗藩體系逐漸瓦解的伏筆。
一內一外,兩處清帝國衰亡的伏筆在嘉慶廿年的東南沿海與西南邊陲同時寫下。而在世界的另一端,拿破侖遭遇滑鐵盧后被放逐到圣赫勒拿島,倫敦即將成為世界的中心。二十五年之后,大英帝國與清帝國之間的戰爭終于爆發,而清朝天朝上國的美夢也終于在炮火中被戳破。
戰爭與朝代更迭在中國歷史上都不算稀罕事,然而清朝乃至于整個中國的歷史卻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窘境。正如李鴻章上《復議制造輪船未可裁撤折》時所述:
“臣竊惟歐洲諸國,百十年來,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國,闖入邊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載,亙古所末通,無不款關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與立約通商,以牢籠之,合地球東西南朔九萬里之遙,胥聚于中國,此三千余年一大變局也?!?/em>
變局變于何處?鴉片戰爭無非是一次外族入侵,歷朝歷代均有遭遇——真正“變”的是戰爭結束后簽定的《南京條約》(時稱《江寧條約》)。在《南京條約》之前,清俄也曾簽訂過《尼布楚界約》以及《布邊斯奇界約》、《恰克圖界約》、《色楞額界約》等條約,但《南京條約》卻是有清一朝不平等條約的始作俑者。自此之后,清朝與東西列強共簽訂了數百份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直到清朝滅亡,還依然有不少橫行在中國大地上。這些條約是清帝國的國恥,但從另一方面講,它們也是清末歷史的萬華鏡,細致入微地投射出了一個動蕩時代下混亂不堪的歷史進程。
咸豐之后,歷代朝廷將這些中外條約匯編成《籌辦夷務始末》、《各國立約始末記》等官修檔案,多少崢嶸歲月,就濃縮在這些林林總總的條約之中。誠然,條約里當然有割地賠款,有喪權辱國,但同時也有妥協堅守,有縱橫捭闔,其領域擴散至交通、民政、司法、礦產等方方面面。其中更有一些條約保留了一段段別開生面的支線歷史,使得后人在清末的刀光劍影之中,尋覓到一絲絲別樣的滋味。

林則徐禁煙
海南島不割讓照會
清末條約大多逃不開“割地賠款”四字,然而有些條約卻偏偏反其道而行之明令“不割讓”。如果國家主權本身的排他性毋庸質疑,那又何必多此一舉地專門簽訂“不割讓”條約?如果國際關系本身的弱肉強食無法改變,那列強又何需與弱清簽訂“不割讓”條約?故事還要從這些“不割讓”條約本身說起。
清帝國的第一份“不割讓”條約簽訂于光緒廿三年(1897年),是與法國《海南島不割讓照會》。其主要內容為清政府“永不將海南島讓予任何他國,不論久暫”。當時總理衙門的聲明如下:
“中國國家有自主之權,何能讓予他國?所稱該地暫租外國一節,亦實無此事?!?/p>
此段口吻堪稱義正辭嚴,但細品 “所稱該地暫租外國一節”一句卻能看出是應答之語。誰“所稱”呢?正是時任法國駐華公使的施阿蘭——事實上,海南島不割讓的要求不是清政府為保護領土主權而提出的聲明,而是法國提出的要求,而“永不將海南島讓予任何他國”正是總理衙門的應答辭令。
所謂“照會”,指的是不同國家外長、外長與大使、大使之間甚至國家元首之間的通信,一般用于處理國家間的重要事務。照會涉及國家關系,自然需要謹慎對待,尤其當時清帝國疲弱已久,而法國則是僅次于英國的世界第二大海軍強國。在這種強弱懸殊的情況之下,為什么法國要與清朝簽訂一個“不割讓”照會呢?
不是殖民者的良心發現,也不是清帝國的曲意逢迎。就在《海南島不割讓照會》簽訂的兩年前,清日甲午戰爭硝煙初平,清帝國割讓了臺灣島。日本作為新興的帝國主義強國,其基地便是日本本土,自東北向西南的侵略路上最重要的戰略要地便是臺灣島,尤其是高雄、基隆等海港,更是日本海軍擴張的優良基地。而從另一個視角出發,法國的殖民地主要位于“印度支那”,海南島位于南中國海北部并西臨北部灣,又兼有榆林等港口,其之于法國的戰略地位并不亞于臺灣島之于日本。只是,法國人低估了清政府的決心。
事實上,法國人垂涎海南島已久,但在割讓臺灣島引發朝野反彈的非常時期,清政府保護海南島的決心與甲午戰爭之前也不可同日而語。同時,在當時的政治地緣下海南島為清朝南部海疆海防之樞紐,一旦海南島被割讓,以廣州為中心的嶺南腹地將無險可守,故清政府在面對法國咄咄逼人的態勢下依然作出了“保瓊擴榆”的決定?!碍偂敝傅氖呛D蠉u,“榆”指的是榆林港,而法國顯然也沒有真正動武的決心。
雖然清帝國的王牌北洋水師于甲午海戰中全軍覆沒,但清朝的海軍總體實力依然優于日本,南洋水師在光緒十一年(1885年)的鎮海保衛戰中還曾擊敗過法國海軍,其戰斗力不容小覷。不過,法國同意這一照會也并非沒有好處:清政府宣布“不割讓”海南島給任何一國,也意味著法國在東南亞的殖民地有了一個天然的海上屏障,雖進取不足但自保有余,得失之間亦有其平衡。最為關鍵的是,法國通過這一“不割讓”條約摒除了其他列強勢力浸透的可能性,變相將海南島劃分為其勢力范圍。

清朝列強勢力范圍
揚子江沿岸不割讓來往照會
從國家主權的角度來看,《海南島不割讓照會》是清帝國外交的一次勝利。然而從經濟侵略的角度來看,這一照會同時又成為了將中國領土劃分為列強勢力范圍的導火索——這一有“不割讓”之名而又夾雜著“割讓”之實的條約,在第二年清朝與英國的另一份照會中顯得更為明顯。
光緒廿四年(1898年),清帝國與英國簽訂《揚子江沿岸不割讓來往照會》。照會中,英國公使提出“深愿中國國家確切保證不將揚子江沿岸各省租押或以其他名義讓予他國”,而總理衙門的聲明依然擲地有聲:“查揚子江沿岸地方均屬于中國要地,中國斷不讓予或租借給他國?!?/p>
當時英國已經在清朝長江流域占據了主導地位,這里的“不割讓”從法律上確定了英國的排他地位,從此長江流域正式成為英國的勢力范圍。英國公使以“保護貿易自由與發展”為由,成為在清朝擁有勢力范圍最為龐大的兩個殖民帝國之一,而且其所攫取的,還是最為富庶的經濟中心。
光緒廿四年(1898年)間清朝一共簽訂了三個“不割讓”照會。除了《揚子江沿央岸不割讓來往照會》外,還有《越南鄰省不割讓來往照會》和《福建不割讓來往照會》。從列強及其殖民地的分布來看,很容易猜出前者的簽訂方為法國,而后者的簽訂方為日本。在這兩個照會中,總理衙門的外交辭令已經形成了明顯的套路:
“查越南鄰近各省系屬中國邊疆要地,關系重大,總由中國國家管理,系其自主之權,絕無讓與或租借他國之理?!薄对侥相徥〔桓钭寔硗諘?/em>
“查福建省內及沿海一帶均屬中國要地,無論何國,中國斷不讓與或租給也?!薄陡=ú桓钭寔硗諘?/em>
就在這一次又一次“浩然正氣”的照會中,列強瓜分清朝的狂潮逐漸走向高峰。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海南島不割讓照會》雖然是清朝簽訂的第一份公開聲明的“不割讓”照會,但早在光緒二十年(1894年)《續議滇緬界、商務條款》中的第五條便有“若未經大皇帝與大君后預先議定,中國必不將孟連與江洪之全地或片地讓與別國”的“不割讓”式的規定。同年,甲午戰爭爆發;次年,俄、德、法三國干涉還遼,法國遂“乘中國有事之秋,借挾日本允退遼東之功,復肆要求”清帝國割讓部分江洪土地,從而加劇了英法兩國在東南亞地區的矛盾。由此看來,《海南島不割讓照會》、《揚子江沿央岸不割讓來往照會》及《越南鄰省不割讓來往照會》的狼煙早在滇緬邊境就已經燃起,而奄奄一息的清帝國也最終在這些“不割讓”人照會中,一次又一次割讓著所剩無幾的山河國運。

軍事上的“中法戰爭”
《二十一條》中的不割讓條款
隨著民國代清,1912年不再冠以宣統的年號而成為民國元年,然而國勢如此,新興的中華民國也未能取消清帝國所簽訂的種種條約。民國四年(1915年),日本再一次向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遞交了一份包含著“不割讓”條款的文件,這份讓袁世凱也覺“礙難商議”的文件,便是《二十一條》。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中有兩款條文與“不割讓”相關: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予或租與別國?!薄谝惶柕谌?/em>
“中國政府充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予或租與別國?!薄谒奶?/em>
這兩款條文,前者是為了繼承德國在山東省的一切權益,因英德正陷于一戰而得到了英國的支持;另一者則是為了獨霸中國,自然遭到了其他列強的反對,袁世凱拒絕簽署《二十一條》,所用的理由也是“與中國主權、其他列強之條約上權利以及機會均等主義相抵觸”。在此情勢下,日本取消了在浙江、江西、廣東諸省修筑鐵路的要求,由此英國也便返勸袁世凱“各國無暇東顧,為目前計,只有忍辱負重,接受要求……不宜作武力之爭”。
最終,日本與中華民國在民國四年(1915年)簽訂了《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附件、《關于山東之條約》及附件作為對《二十一條》的代替。在這些附件中,《二十一條》第一號第三款的內容被一字未改地寫進了《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會》。除此之外,還有一份《外交部復日本公使照會》:
“中國政府茲特聲明:并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及其他一切軍事上施設之事;又無借外資欲為前項施設之意思?!?/em>
對比內容可知,《外交部復日本公使照會》堪稱《福建不割讓來往照會》的“進階版”,除“不割讓”外更多了“不允許外國設廠”、“不借外資”等聲明。只是在這樣一份聲明背后,卻不知掩埋了多少中國人的亂世悲歌。

因受《二十一條》影響,至今中國大陸的法律文件都不會恰好制定二十一條。
結語
從種種條約可以看出,“不割讓”的實際意義在于劃定勢力范圍,以謀求特定區域內的獨享權利。第一份“不割讓”條約自然是《海南島不割讓照會》,但其實早在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清帝國與英國簽訂的《英軍退還舟山條約》中就已經有了類似的條款:
“英軍退還舟山后,大清大皇帝永不以舟山等島讓給他國,舟山等島若受他國侵伐,大英王上應為保護無虞?!?/em>
認真計較,舟山群島才是清帝國第一塊勢力范圍了,只是這一條約以“退還”為名,比之于“不割讓”有著更強的隱蔽性,故而不易為人所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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