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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打傷人翻窗墜樓一年后身亡,共同飲酒者被判不擔責
男子醉酒后不慎跌落,一年后醫治無效身亡。共同飲酒者是否要承擔責任?
8月13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最終判決共同飲酒者不存在過錯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嘉定法院介紹,2018年4月一天,張某與周某某、王某某、楊某及姚某在一家燒烤店聚餐,這期間五人共飲一瓶白酒及一箱啤酒。
聚餐結束后,五人又于當晚去了附近的一家KTV繼續聚會。張某與周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大打出手,張某手持啤酒瓶打傷了周某某的頭部。其余三人連忙勸阻,并打車陪同周某某去醫院。
慌亂之際,張某不見了蹤影,眾人出發前尋找他無果,先行去醫院。不知是酒精麻痹了理智,還是出于打傷人后的慌亂,待其他人都離開后,張某自行從KTV二樓雜物間窗戶攀爬到了空調外機置放陽臺上,結果失足不慎從陽臺墜落。
隨后,張某也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并先后在上海數家醫院進行手術及康復治療。2019年4月,因張某家屬要求,張某從醫院出院并被其家人接回家,幾日后,張某在家中去世。
張某家人將當年與張某同飲酒的周某某等四人及KTV經營者徐某告上法庭,認為徐某作為KTV經營者,未在二樓窗戶處設置安全措施,亦未在通道里設置警示標志,致使張某不慎墜樓,徐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重大過錯;而周某某等四人,則是明知張某處于醉酒狀態,還讓其單獨行動導致墜樓,作為共同飲酒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徐某辯稱,張某穿過的并非通道而是雜物間,無需設置警示標志,且事發地點的窗戶面積很小,不需要安裝護欄,正常情況不存在墜樓風險。被告作為KTV經營者,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墜樓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擴大安全保障義務適用范圍。
而被告周某某等四人也均辯稱,本起事故非共同飲酒所致,而是張某因不明原因地從高處跌落,被告不存在看護、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嘉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被告徐某作為KTV經營者,其在經營活動中承擔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設施、設備等“物”的方面的安全性,以及為其經營場所活動人員的安全而提供應有的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但該義務的確定應限于經營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在此案中,事發地點并非經營場所的出入通道,窗戶本身并無安全隱患,經營者亦無法控制張某作為成年人故意爬窗的不當行為,不能要求經營者對經營場所的所有窗戶加以封閉、設置警示標志,不適當地擴大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因而法院難以認為此案中被告徐某對張某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過錯。
第二,在共同飲酒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險狀態,其他共同飲酒人就因先前的共同飲酒行為產生了特定的義務,如果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反了該義務,則有可能構成侵權,從而承擔相應的情誼侵權責任。
而在此案中,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張某墜樓時處于醉酒狀態,原告亦無證據表明被告周某某等人在聚會過程中曾存在敬酒、勸酒、灌酒等過錯行為,且墜樓事件發生前又存在張某持酒瓶打傷周某某頭部這一突發狀況,眾人在找尋張某無果的情況下,先陪同周某某至醫院進行治療亦符合常理,在此情形下難以事后溯源的方式對四被告提出過高的照顧注意要求。
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是有限度的,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身體情況、飲酒量等應當有明確的認識,其攀爬窗戶、失足墜樓的行為亦不具有合理性和預見性,因而法院難以認定被告周某某等四人對張某死亡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
綜上,上海嘉定法院認為,張某自行攀爬窗戶發生墜樓死亡后果,遺留家人在世,令人痛惜,但其行為有違常理、不具有可預見性,各被告不存在過錯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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