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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女孩被父母打罵后在辦公樓墜亡,家屬向業主索賠80萬被駁回
南方+客戶端8月13日消息,2019年8月29日,小馮年僅14歲的生命,在廣州黃埔火車站大院內逝去。出事之前,她接連遭到“打擊”——中考以2分之差與重點高中失之交臂;早戀曝光后,被母親怒扇耳光……當日18時33分,小馮墜樓身亡。
是失足墜樓還是跳樓自殺?小馮父母將大樓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80余萬元。近日,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管理方無責。
早戀情況被父母發現后遭打罵
小馮平時成績不錯,與父母馮某和簡某一同租住在廣州市黃埔區。中考時,她以2分之差無緣重點高中。
“我們看了她的手機通話記錄,我小女兒馮盈冉也告訴我她有早戀現象。于是我們問了她,她承認了。“簡某說道,小馮沒考上重點高中且還早戀,導致她有點生氣,“所以我扔了幾本書到她身上,說了她幾句,但后來也有開導過她。”
2019年8月29日中午,因小馮與男同學交往的事情,簡某再次批評了她。但小馮和以前一樣,一句話都不說。一怒之下,簡某打了女兒幾耳光。之后她帶著小女兒外出購物,回來時發現小馮已不在出租屋中。
此前,簡某就因同樣的事由打罵過小馮幾次。“她也離家出走過兩次,但都是在家附近沒有走遠,有一次是她自己回來的,有一次是我在家旁邊的小河邊找到她的。”簡某說。
但這一次,小馮沒有回家。
簡某夫妻二人出門尋找,直到30日凌晨都未果。
少女墜亡在老舊辦公樓下
8月29日當晚,小馮已經墜樓身亡。
簡某以為,人口失蹤24小時才能報警,便一直沒有報案。民警趕到廣州黃埔火車站大院內舊辦公樓下時,醫院已確認小馮無生命體征。
這棟辦公樓是一座舊辦公樓,一至三層已經閑置,第四層為職工間休宿舍,五樓為樓頂天臺。
現場根據視頻監控顯示,8月29日18時25分,女孩進入黃埔火車站院內,18時25分42秒女孩向新辦公樓走去,18時25分55秒進入新辦公樓大門,但因新辦公樓內部樓梯上鎖,無法通往樓頂。
18時26分54秒,女孩走出新辦公樓大門,并向舊辦公樓走去,并于18時27分16秒消失在監控范圍內。距現場約1公里外的監控拍到,18時33分事發現場的樓頂上有一個白色影子墜落。
經過走訪調查,民警找到了馮某夫婦,最終確認死者就是小馮。
父母向大樓管理方索賠80余萬元
小馮的真實死因是什么?在馮某夫婦看來,他們的教育行為和小馮的死亡并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小馮是跳樓自殺。
夫妻二人表示,案發辦公樓是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語,以致14歲的小女孩也能自由進出。于是其訴至法院,向大樓管理方索賠8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小馮的死亡定性為高墜死亡,馮某、簡某不同意尸檢并稱對小馮的死亡沒有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同時可認定,小馮的死亡是因馮某、簡某的教育方法不當及二人未盡監護責任所致。二人對小馮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
但是,黃埔火車站作為貨物運輸車站,其面向的是不特定人群,也應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公共場所,應承擔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黃埔火車站承擔10%賠償責任,判決其所屬公司支付9.9萬余元。
黃埔火車站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隸屬廣深鐵路公司的黃埔火車站是一個貨運場所,企業對外開門營業是應有之義,而且貨運站經營業務范疇并不包括旅客運輸服務,在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區域內,并非對未成年人開放的娛樂場所,其辦公建筑設施對未成年人也不具有誘惑力,要求車站對大門上鎖和設置警示牌顯然超出了企業正常經營可以預見的安保范圍。
而小馮進入貨運站場是她的自主行為,不能任意擴大一般企業應承擔的安保義務范圍。案發地黃埔火車站的舊辦公樓內仍有員工使用,樓道及天臺保持暢通符合消防管理要求。雖然小馮在案發時未滿十八周歲,但作為一名智力正常的高一學生,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應當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和判斷。
調查顯示,小馮墜亡前抵達天臺后需要另行爬上東南角高達1.3米、面積超過10平方左右的平臺,可見攀上接近她身高的平臺完全是小馮個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與天臺東南角位置平臺上是否設置護欄沒有因果關系。
加上案發前小馮被打罵等情節,在缺乏證據證明該案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應由其個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墜亡的不利法律后果。
查明后,廣州中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馮某夫婦訴訟請求。
(原題為《廣州14歲女孩被父母打罵后墜亡,家屬向業主索賠80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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