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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張玉環案8月4日再審宣判,此前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無罪
7月28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張玉環的申訴代理律師尚滿慶處獲悉,他當天收到江西高院的出庭通知,稱該院受理的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定于2020年8月4日下午16時在江西高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宣判。
此前的7月9日上午9點,江西高院開庭再審張玉環故意殺人申訴一案,經歷一個上午的庭審,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

法庭上,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建議改判張玉環無罪。出庭檢察官稱,原審認定的物證證明力不足,首先不能證明麻袋系拋尸工具,由本案證人張朋飛等四人在發現尸體的水庫旁打撈的麻袋和在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補丁的方式不盡相同;且張玉環衣服上的麻袋纖維也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也不能證明麻繩系作案工具,僅有張玉環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對此提及,三份物證都不能直接證實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本案無任何客觀證據。而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點、手段、拋尸時間等重要環節存在重大差異,真實性存疑。原審判決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后證,與事實不符。綜上,建議法院改判無罪。
張玉環在最后陳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稱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超過26年的牢獄讓他妻離子散,懇請法庭還他一個公道。
澎湃新聞注意到,張玉環被羈押的時間總計為9700多天,超過26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3天后,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被帶走后的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作出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
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辯稱冤枉,稱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并拋尸水庫,犯故意殺人罪。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后,案件陷入了長達數年的停滯。
時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顯示,江西高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且裁定書中并未顯示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入獄后,張玉環仍然不認罪。他的大哥張民強告訴澎湃新聞,張玉環在獄中每周都會手寫一封申訴信,向各級司法部門講述冤情,最終成功寄出的信件數以千計。高墻之外,張家人也持續申訴。
張玉環的申訴代理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后向澎湃新聞總結出該案的多個疑點:物證缺乏鑒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證據閉環;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之間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序違法。
王飛指出,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此外,張玉環被認定殺死兩個孩子卻未判死刑立即執行,判死緩明顯是留有余地。”
經過多年申訴,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案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顯示,江西高院認為張玉環提出的申訴理由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決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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