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寵物被拎走致死構成犯罪嗎?專家釋法“王珞丹微博尋寵物鴨”
“CCTV今日說法”微信公號7月4日消息,7月3日凌晨,女演員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發布了一則尋鴨啟事。

微博內容言辭懇切,看得出來無論是同事還是王珞丹本人都對這只叫吉吉的鴨子感情很深。為了救“鴨”一命,王珞丹還在微博上還發布了一張公共視頻的截圖,圖中拎走鴨子的女子面部清晰可見。

寵物鴨被拎走引起網友熱議
作為一名目前微博粉絲高達4348萬的公眾人物,王珞丹這條微博發布之后,她的粉絲和無數愛寵之人表示感同身受,紛紛轉發聲援,盼望吉吉能夠早日尋回,與王珞丹尋鴨啟事相關的話題也一直占據微博熱搜榜首。

然而,王珞丹這一行為也招來了不少質疑的聲音。有人認為,雖然愛寵之心能夠理解,但是丟了寵物,報案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非要全網搜尋、占用公共資源,大可不必。此外,對于王珞丹在微博中發布抓寵之人視頻截圖的做法,很多網友也覺得十分不妥——雖然盜寵之人必須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是這樣的行為可能侵害他人權益。


比起質疑,更多的人表示支持和理解,認為做錯事被曝光無可厚非,而且寵物對于主人來說意味著什么,只有傾注過愛和心血的人才能體會,這樣的行為并不是小題大做。


那么,將帶有抓寵物之人的視頻截圖發布在微博上,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定義?我們請到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劉兆慶律師為我們解答。

Q1 : 將帶有抓寵物之人的視頻截圖發布在微博上,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定義?
尋找寵物要采用正確的方法,擅自在網絡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為不應提倡和效仿。
未經他人允許,抓走別人的寵物是一種違法行為,失主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監控視頻等線索,通過公安機關抓獲違法嫌疑人,但丟失寵物的一方選擇在網上曝光抓寵物的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丟失寵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寵物的人,并及時刪除了相關照片,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法治社會,應該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維權更值得推崇。
在高度關注和持續熱議中,故事并沒有迎來圓滿結局。7月3日上午10:07,王珞丹刪除了此前的尋鴨微博,并發布了一條新的微博。

她在微博中說道,抓走鴨子吉吉的人雖然找到了,但是吉吉已經不在。對于這樣一個結果,很多全程關注的網友都難以接受。拎走鴨子的人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又引發了新一輪的討論。
鴨子的價值大小是否影響該行為定性?
有網友表示,別小看這只鴨子,它叫柯爾鴨,價格不菲,連它下的蛋都很金貴。所以對方的行為,可以算作是盜竊貴重物品了。



同樣有一批舉著顯微鏡的網友經過研究得出,吉吉并不是柯爾鴨,就是普通品種的鴨子,但是無論鴨子的價值是大是小,隨意拎走別人的寵物就是偷盜,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


7月3日下午,媒體發布的視頻中加入了一段當地派出所就此事回應的錄音。錄音表示,如果當事人親自前去做筆錄,只要對方的行為構成犯罪,不管價值多少都能立案。那么,該事件中拎走鴨子的女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Q2 : 將他人寵物隨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未經他人允許,隨意將他人的寵物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為涉嫌盜竊,但抓走寵物鴨的人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寵物鴨的價值,結合具體案情來具體判斷。
第一種情況:寵物鴨價值不菲,已經到達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而且抓鴨人也明知寵物鴨的價值,仍然實施盜竊,那么就構成盜竊犯罪。
第二種情況:抓鴨人并沒有認識到這個鴨的價值,同時按照一般人的判斷也無法認識到這只鴨價值不菲,那么不能認定抓鴨人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情況:寵物鴨只是一直普通的鴨子,其價值通常達不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那么抓鴨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但其未經他人允許,抓走寵物鴨的行為已經涉嫌行政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動物是人類的朋友,寵物更像我們的家人,關愛動物,遵守法律,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文明素養。
無論吉吉的價值幾何、偷鴨的行為最終能否定性為犯罪,當街隨意順走別人財物的行為都值得譴責。吉吉的丟失,引發網絡上關于法律、道德、同理心和公共資源的反思與討論,掛在熱搜上的并不只是一只鴨子。
(原題為《王珞丹微博尋寵事件:將他人的寵物隨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嗎?》)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