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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現“被結婚”:溫州姑娘領證時發現已“結婚、離異、有孩”
溫州蒼南縣的90后姑娘王芳(化名)正在江西省永修縣法院打官司,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江西修水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的“王芳”與修水縣黃港鎮郭某某的婚姻登記。
“因為我沒結過婚,更沒離過婚,也不認識郭某某,此前連‘修水縣黃港鎮’都沒聽說過。”王芳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去年12月12日,她與未婚夫去后者戶籍所在的溫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卻被告知查詢發現她在江西修水縣結過婚、離過婚,如再婚須提供離婚證。
王芳想起來,2011年自己在溫州市區丟過身份證,“可能被那個女的撿到了。”
“我已懷孕五六個月,如果案子拖下去,結婚證辦不出來,可能影響孩子辦準生證。”6月24日,王芳告訴澎湃新聞,“冒用我身份的女子也一直沒能確認,我怕還有隱患。”
身份證曾丟失,8年后發現“被結婚”
去年12月12日,王芳與未婚夫到溫州瑞安市婚姻登記處申領結婚證,工作人員核查信息后表示,她結過婚并已離婚,如再婚須提供離婚證。
“我整個人懵了,讓他們再查了一次,還是這個結果。”王芳說,“我沒結過婚,但民政系統的信息確實顯示‘我’結過婚、離過婚,手續都是在江西九江市修水縣黃港鎮婚姻登記所辦的。”
“2011年我在溫州市區丟過身份證,那張身份證2017年到期。丟失第二天,我就回蒼南掛失、補辦,那個女的可能撿到了我的身份證。”王芳說。
瑞安市婚姻登記處人員告訴王芳,如身份信息被冒用,可以要求修水縣婚姻登記處撤銷登記。當晚,她和未婚夫驅車趕往修水縣,第二天在婚姻登記處調取了自己的“登記信息”,有民政部門蓋章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顯示“王芳”2012年與修水縣黃港鎮郭某某結婚,2017年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有個女兒。
“在場工作人員肉眼就能分辨出我的相貌與結婚證、離婚證上‘王芳’的照片差別較大,但我要求撤銷登記被拒絕了。”王芳告訴澎湃新聞。
修水縣婚姻登記處負責人6月24日告訴澎湃新聞,經過調查,沒有發現結婚、離婚登記經辦人存在明顯違反《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行為。他表示,在婚姻登記中,身份證照片與本人容貌存在差異,特別是女性存在差異,是比較普遍的實際情況。婚姻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婚姻登記中的審查基本屬于形式審查,法律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實質調查權,登記員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按操作規范要求,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此外,婚姻登記處無權隨意撤銷登記,“所以建議王女士通過法院判決來確認身份信息被冒用,一旦法院判決確認,我們可以馬上撤銷。”
冒名登記者下落不明
去年12月13日,王芳向修水縣警方報警,警方在黃港鎮找到了婚姻登記信息中的男子郭某某,但郭某某表示離婚后沒跟前妻聯系,不知其下落,對前妻是否冒用他人身份也不知情。
王芳又前往修水縣法院起訴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請求判令撤銷婚姻登記記錄,被告知行政官司要到臨近的永修縣異地受理,隨即在永修縣法院起訴。
今年3月初,王芳的律師向修水縣婚姻登記處發《律師函》,要求撤銷之前的登記記錄。修水縣民政局3月20日回復,稱對當事人用虛假身份信息領取的結婚證,其婚姻效力有無的確認屬司法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當事人還可向故意冒用身份信息的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由于沒有法律法規、工作規范授權民政部門可根據當事人個人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只有在接到法院撤銷登記的判決后,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在系統內備注判決案號,注明誰誰系假冒,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會恢復到之前的未婚或其他狀態。
6月9日,王芳訴修水縣婚姻登記處案一審開庭。澎湃新聞24日從法院獲悉,法院正在比對婚姻登記中的指紋、筆跡與王芳本人的,判斷其身份是否被冒用。
為安全起見,王芳還查了自己的征信記錄,發現2015年11月在溫州永嘉縣有一筆2000元的網貸并非她本人申請,幾個月后有人結清了貸款。王芳懷疑這也是冒用她身份的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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