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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經濟學視角下的“冷靜期”與離婚自由
在中國,離婚一直伴隨著不少偏見甚至流言蜚語以及對當事人的評頭論足。政府管理者也將離婚率上升作為干擾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在上世紀,無論是民政部門還是基層的片區民警和居委會,都一直對離婚的“調解”不遺余力。離婚調解暗合了我們價值觀里對家庭的重視——“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婚”,但是縱觀建國以來《婚姻法》中關于離婚規則的幾次修訂,離婚的條件實則是越來越放松的,不斷降低民眾的離婚成本。
1950年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主,指出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包辦婚姻無效;1980年新修訂后的《婚姻法》,使得部分插隊返城“知青婚姻”解體;但是“調解”仍然在離婚里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當夫妻雙方關于離婚產生分歧時,常常會上演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悲喜劇,很多文學作品里也都描繪了這些生活中的戲劇化場景。在這些離婚的鬧劇中,往往當事人個人的隱私暴露無遺,家庭事務成為街頭巷尾的談資,即使真的離了,當事雙方的心理也會受到極大創傷,更何況該不該離,調解是否算有效,也并非當事人可以決定,整個過程中當事人所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
2001年第三次修訂偏重保護女性權益,也規定了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極端情況下,離婚無須過錯方同意,即可生效,并且過錯方需要補償無過錯方;2003年10月的司法解釋二進一步放松了協議離婚時對“介紹信”的要求:在這之后,協議離婚的雙方只需各自帶著戶口本去當地民政局辦理,而不需要雙方所在單位或居(村)委會的“介紹信”,這尊重了雙方的隱私,也促成了2003年后離婚率的大幅上升。中國離婚率的變動如下圖,

若有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前述30天期滿后,在第二個30天內當事雙方要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在這個60天內,有一方未配合,則離婚申請視為撤銷。社會為何對這一法規反映強烈?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于個體對“離婚自由”的重視。是否“需要冷靜”,“冷靜”多久在這個法條里從個人決策變成了法律決策,這加大了個體離婚的成本。離婚相當于婚姻關系的退出機制,本文將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為什么離婚自由至關重要,以及離婚條款的變動除了影響離婚率還可能有哪些深遠的影響。
離婚自由為什么重要?
首先,我們要明白為什么會出現離婚。經濟學中,離婚是由結婚時事前信息不完全,和事后無法預料的沖擊引發的。信息不完全指的是你在婚前無法完全預料你的配偶的某些特征,比如在養育孩子時和你的觀念有多大沖突,或者你的配偶和你父母能否長期和諧相處。事后沖擊包括一方的事業發展騰飛或者遭受挫折,或者一方罹患疾病、婚外情,甚至孩子的性別也對有男孩偏好的家庭是一個沖擊。不確定性的實現和沖擊的發生都必然改變家庭的幸福感。
那么當出現沖擊的時候,婚姻就會必然破裂嗎?顯然也不是。從美國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Gary Becker) 以來,經濟學家就開始用經濟學模型來考量婚姻的形成和婚內決策。婚姻可以讓雙方一起享有公共品,典型的公共品有孩子、陪伴、購買住房和家用電器,婚姻相當于還提供了夫妻之間的相互保險,比如一方下海,一方留在國企,既有穩定收入又有機會賺取高風險收益,此外,婚姻還能產生分工,使家庭福利水平得以增進。如果雙方在婚姻中的福利水平之和大于離婚時各自的福利水平之和,婚姻就是“有效率”的。顯然,如果婚姻讓雙方得到的效用足夠大,即使有負向沖擊或者或多或少對對方有所失望,都不足以改變大局。然而如果相反,婚姻所帶來的好處不足以抵消負向沖擊的影響,那么婚姻在經濟學上就是“無效”的,這樣婚姻的存續只會造成個人和社會成本的增加。
由于中國的離婚率相對較低,離婚數據也較少,我們援引美國的例子說明離婚的自由為什么應該被賦予——在極端無效的婚姻中,離婚自由可以拯救生命。美國的離婚自由也走過了很長的一段路程。起初幾乎所有州都要求協議離婚(mutual consent),從上世紀的七八十年代開始,離婚逐漸過渡到單方面離婚(unilateral divorce),即只要一方單方面起訴離婚,無須另一方配合,婚姻即可解除。美國密歇根大學經濟學教授賈斯汀·沃爾夫斯(Justin Wolfers) 和 貝齊·史蒂文斯(Betsey Stevens)2006年在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發表了一篇題為“法律制度下的婚內話事權:離婚法與婚姻悲劇”(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 Divorce Laws and Family Distress)的文章,他們在文中考察了美國離婚改革對自殺和他殺的影響。單方面離婚改革的實行使得自殺和他殺都顯著下降。單方面離婚訴訟即可結束婚姻關系,而不是在遇到難纏的配偶時“直到死亡將我們分開”,這句婚禮上常說的誓詞在離婚而不得時就顯得讓人不寒而栗。
筆者想指出的是,直到今天,中國的離婚一直被比較嚴格地控制。與美國的單方面離婚相比,在中國只有四種情況可以無需對方同意或者配合而直接離婚——重婚、家庭暴力、賭博和失蹤。而這些情況還需要無過錯方舉證,所以類似于美國的單方面離婚其實是不存在的。 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其實很大程度上已經坐實了婚姻的“無效性”,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增加離婚的成本,這種本意上要消除離婚這種“不穩定因素”的努力實則可能導致更大的社會穩定和安全隱患。
中國的離婚處于什么水平?
“冷靜期背后的邏輯其實是離婚率可能過高了。然而,中國離婚率到底有沒有高到需要“降溫”和“冷靜”的水平呢?迄今,中國離婚率在世界上還處于相對較低的一個水平。美國佛蒙特大學Qingbin Wang教授和其合作者Qin Zhou(2010)分析了2005-2007年中國離婚率的整體水平和地區差異。中國離婚率最高的省份是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其次是東北、重慶和四川。新疆的高離婚率和當地人的風俗習慣有較大關系。北京大學曾毅教授和社科院吳德清研究員2000年發表在Demography上的文章中指出對很多當地人來說,離婚并不算是傷痛或者恥辱,離婚后婦女可以回娘家獲得經濟和情感上的支持,且離婚后對撫養孩子的安排也比較靈活。然而對于其他民族成分相近的省份間顯示的巨大離婚率的差異原因還并不明確。
中國離婚率在2003年前處在一個相對比較低的水平,每100對結婚的夫婦中離婚的對數為3.4(2000年人口普查數據)到4.5(2005年小普查數據)之間。城市比農村略高,但差異并不顯著。雖然民政部門的數字顯示了登記離婚的對數近年來激增,但這一趨勢也并未反映在近年來的調查數據中。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的數據顯示,在2010-2016年間,平均離婚率仍不足5%。
不少社會學和人口學的文章都認為中國離婚率還是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比如劉夢教授和香港大學教授西西里亞·陳(Cecilia Lai Wan Chan) (1999)就調查了一些生活在家庭暴力或者丈夫有重婚行為家庭中的婦女。這些婦女即使在遭受了極不公平的虐待時仍然不會或者不能選擇離婚。被問及原因時,她們說,勞動的土地和居住的宅基地都是村集體通過丈夫家來分配的。一旦選擇離開丈夫家就會馬上面臨巨大的生活問題。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里新增了保護無過錯方的條款,比如當土地由村集體分給丈夫家庭使得女性在離婚時無法獲得生產資料時,女性可以主張分得部分的土地出產作為補償,并進一步規定,若一方在離婚時獨立生活有困難,另一方有義務在生活上予以幫助。筆者和北京大學經濟學教授趙耀輝2016年發表在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的文章中,就發現這些保護女性離婚自由的規定雖然并沒有增加離婚率但有效改善了婦女的婚內權益。一個有趣的指標就是性別選擇性墮胎在離婚條款改革后大幅度降低了。
但不少文章和評論也指出,這一改革對女性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比如過錯方實施補償的條款要在無過錯方舉證的情況下才能成立。這一點對于家庭地位相對更低的農村女性更為艱難。農村女性婚后往往隨丈夫家居住,無論鄰居和村里的熟人都相對和丈夫家保持更為緊密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舉證的可能性更低。因此,法律上對離婚的限制加上女性本來地位就低、離婚會引發種種困難,她們多會選擇隱忍。
無論從統計數據中計算的離婚率還是社會學、人口學乃至經濟學的分析都表明中國的離婚還遠遠沒自由。單方面離婚僅僅在極端的情況才能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實現。而離婚率也長期處于極低的水平。
“冷靜期”新規的社會影響
綜上所述,在中國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單方面離婚,而“冷靜期”只是對協議離婚而言。這一規定其實是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加大了離婚的成本。這可能產生以下三方面的影響。
第一,“冷靜期”可能降低離婚率。從離婚率上說,“冷靜期”增加了離婚成本,在考慮婚姻的好處和離婚的成本之下,有可能確實會“挽救”一部分婚姻。前述分析表明“有效率”的婚姻是不太容易受到負向沖擊影響的。而本來搖搖欲墜的“無效率”婚姻則更有可能墜入離婚邊緣,需要“被冷靜”才能免于離婚。那么“冷靜期”所“挽救”的其實是幸福感相對較差的婚姻。再者,即使真的挽救了這部分婚姻,是否應該把離婚成本無差別地加大,讓“冷靜”也無法拯救的婚姻也要強行冷靜呢?如前文所述,求離婚而不得可能要讓當事人付出生命的代價。
第二,從結婚的角度來說,“冷靜期”也可能影響個體的結婚決策。離婚自由的程度還會影響結婚的決策在經濟學文獻中也屢有論及。Wolfers教授在另一篇文章“單方面離婚法提升了離婚率嗎?理論再審視與實證結果”(Did Unilateral Divorce Laws Raise Divorce Rates? A Reconciliation and New Results)中發現在單方面離婚法通過后,美國曾經出現過一段短暫的離婚潮,但隨后離婚率開始下降,進而基本回歸到了之前的水平。他們的解釋是,當離婚法有所改變,人們在婚前會考慮到這些改變,從而影響到自己的結婚決策。
“冷靜期”的實施使得離婚作為婚姻的退出機制成本增大,可能使得個人的結婚決策更為審慎,因為新規下“遇人不淑”的成本增加了。這種謹慎的態度也可能導致結婚會進一步被延遲,結婚率繼續下降。這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生育率下降、結婚率下降的背景下可能造成更多的負面影響。
第三,從婚內話事權的角度,“冷靜期”對于婚內的夫妻也可能造成影響。納什博弈從上世紀80年代起也被經濟學家應用于描述家庭決策的博弈過程。哪一方在離婚時有更高的效用——越不怕離婚,在婚姻中就越有更高的話事權。當離婚變得更自由時,到底誰得到話事權,最后造成社會凈福利的增進還是損失,跟具體條款以及離婚自由的程度都有關系。比如上文談到的筆者和趙耀輝教授的文章估計了2001年婚姻法在離婚時保護女性離婚自由的條例雖然并未改變離婚率,卻使得女性在婚內有更高地位,從而避免發生損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性別選擇性墮胎。當然,離婚自由本身也不絕對是好事。我們再援引一個美國的例子。美國實施單方面離婚以后,實質上把婚內事務的話事權從不想離婚的一方轉移到了想離婚的一方。MIT經濟學教授喬納森·格魯伯(Jonathan Gruber)(2004)解釋說,由于想離婚的一方往往對家庭不夠重視,單方面離婚改革很可能會降低對家庭公共品的投資,比如對小孩的教育投資。
具體到“冷靜期”的新規,我們從離婚成本可能會影響婚內話事權的角度來說,不愿意但勉強同意離婚的一方可能從這一規定中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新規導致的話事權轉移是否大到影響家庭的長期投資決策,還需要經濟學家進一步的估計。
結語
如果短暫地撇開關于婚姻的浪漫主義情懷,我們就會發現婚姻是夫妻雙方建造家庭、互相保險、實現分工的一個契約。契約就需要一個解除機制,這并不可怕。相反,真如誓詞所說的“直到死亡把我們分開”對幸福的伴侶就是人間佳話,對錯配的夫妻就是人間慘劇。離婚自由可能被前者嗤之以鼻,但是對后者就是救命稻草。離婚自由就是給絕境中的夫妻一個解除無效契約,重獲自由的機會。強行“冷靜”很可能讓很多本來已經飽受不幸的靈魂再次輾轉掙扎,承受更多不必要的苦難。
(作者孫昂系中國人民大學漢青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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