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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烹制河豚魚并給他人食用致一人重傷,一漁民獲刑一年
因過于自信,一漁民自行烹制處理河豚魚并給他人食用,致一人重傷。
6月9日下午,這起過失致人重傷案在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庭審中獲悉,季某某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崇明區檢察院介紹,被告人季某某常年在漁船上工作,2019年12月23日,季某某在明知河豚魚有毒,食用后會導致食物中毒的情況下,輕信自己會烹制處理河豚魚,他人食用其處理過的河豚魚后不會出事,將河豚魚在自家廚房加工烹飪后給高某某等人食用。
被害人高某某食用河豚魚后約1小時,便出現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癥狀,旋即被送往附近醫院就醫。在120轉診途中,高某某突發心跳、呼吸停止,經藥物搶救、心臟復蘇、輔助人工呼吸等治療措施才脫離生命危險。
經鑒定,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損傷程度已達休克(中度)以上,構成重傷二級。
面對檢察官的詢問,季某某供述:“我知道河豚魚是有毒的,以前燒過多次河豚魚吃,殺的時候處理干凈吃了沒事的,這次我自己覺得處理得很干凈了,出了這個事我也沒有想到。”
2020年4月10日,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訴。
崇明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高某某中毒后,在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以及民警介入調查、進行取證時,被告人季某某很清楚執法人員是在調查被害人高某某的中毒事件,當民警現場將其詢問的時候,季某某立即主動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訴人認為,對于被告人積極救助被害人的行為,以及在案發現場第一時間向民警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7條關于自首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訴人表示,本案的發生無論對于被告人而言,還是被害人而言,都是一個巨大的災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自述在漁船上辛苦打工、勞作了大半輩子,今天卻站在了法庭被告席上。而本案的被害人本應該和朋友們繼續把酒言歡,過著幸福的晚年生活,但他此刻卻靜悄悄地躺在醫院里,身上插滿各種維系生命的管子。這一切悲劇的由頭就是幾條河豚魚。
庭審中,專家輔助人指出,在河豚魚的養殖過程中,只有兩個品種——紅鰭東方鲀和暗紋東方鲀是可以養殖的,并且養殖的河豚魚也需要有專門資質的企業才能加工,這里的專門資質要求非常高:企業必須要有專門的漁業基地、專門的設備、專門的工藝,還要有專門能夠甄別各種不同河豚魚的能力,還要做到安全可追溯。
公訴人在庭審中表示,我國法律明文規定,野生河豚魚是絕對禁止食用的;任何人不經過批準,也不得擅自加工、經營河豚魚。
最終,崇明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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