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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取消一批證明事項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減證便民的決策部署,中國人民銀行6月3日發布消息稱,會同相關部門認真開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共取消“戶口遷移證明”等證明事項11項,并對涉及的《教育儲蓄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和5件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其中,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中國人民銀行經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央行決定對3件部門規章修改。
一、刑除《教育儲蓄管理辦法》(銀發[2000102號文印發)第十四條。
二、刪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三、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第十一條第十項修改為“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無犯罪記錄承諾書”。
同時,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另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央行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公布)等5件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以及學歷、技術職稱復印件。”
二、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備付金銀行應當對支付指令審核無誤后,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支付機構提交確能表明交易真實性的文件材料。”。
三、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當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通知》(銀發〔201117號)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服務點申請材料須包括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的,可以使用土地使用證、戶口簿等替代資料。收單機構在收到申請資料并核驗真實后,應對商戶進行現場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時還應廣泛聽取當地政府、村委會和群眾意見,在對商戶進行資信狀況調查后確定服務點。服務點確定后,收單機構應上門為服務點安裝受理終端,嚴禁未進行服務點入網審核提前安裝受理終端。”
五、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第三條第四項第3目修改為“因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以通過與客戶約定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以在風險可控并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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