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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藥神案”二審宣判:刑罰減輕,售假藥改判為非法經營
6月2日,連云港“藥神案”二審宣判,一審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審法院認定的銷售假藥罪被改為非法經營罪,14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均有所減輕,另有1人被判無罪。
本案上訴人林永祥的辯護律師葛紹山、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6月2日的宣判是采用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
據辯護律師介紹,15名一審被告人中,除曹旋昌被判決無罪外,其他14人被認定犯非法經營罪,刑罰均較一審有所減輕,其中兩人被免于刑事處罰。判刑最重的原審第一被告人林永祥,從一審刑期六年三個月改判為五年。另外,張旭從一審刑期六年六個月改判為五年,何永高從一審刑期四年七個月改判為一年。
這起因代購、銷售印度仿制抗癌藥引發的刑案,因與電影《我不是藥神》情節相似,被稱之為連云港“藥神案”。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該案被告人包括林永祥、何永高等15人。公訴機關指控,在2013年底到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何永高等人先后購進大批印度生產的無進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衛、特羅凱、多吉美等抗癌藥,加價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在5萬元到590萬元不等。
2018年8月,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一人被判處緩刑,三人免于刑事處罰。
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多名癌癥患者曾表示,法院認定的林永祥等人銷售的“假藥”,與一般“假藥”有所區別,是能夠“續命”的靶向藥。連云港市食藥監局在該案一審時也曾對澎湃新聞表示,涉案藥品屬于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一審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的7人提出上訴。2019年5月20日,該案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林永祥等人的辯護律師出庭進行無罪辯護。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藥品管理法》刪除了原來“按假藥論處”的相關條款,并在第124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多名被告人辯護律師表示,二審宣判后,將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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