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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讀民法典草案|作惡者止步,知產保護或全面引入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草案將懲罰性賠償條款寫入其中,對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將不再局限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在修訂中或將逐步引入,這將是對故意侵權人的全面警示和威懾。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友華:
民法典草案該條規定的立法背景,是中央要求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目前侵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以及2019年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此外,目前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實踐中的適用比例仍然比較低。根據中國裁判決文書網發布的文書顯示,近7年來,近5萬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中,約3000件涉及懲罰性賠償,但僅有38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引用《商標法》第63條賠償條款的文書和案件約9000件,僅有11件采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占比約0.12%。
制約懲罰性賠償適用難的重要原因是,權利人的舉證難度大,而法官對要件事實查明難度也大。因為適用懲罰性賠償,首先需要一個倍數計算的基礎,而這一塊權利人可能需要付出較大的舉證成本,而知識產權價值的市場評估定價機制又不健全。所以在很多商標侵權案件中,法官大多數時候是根據1萬以上300萬以下的法定賠償標準,酌情判決。
但是,民法典草案將知識產權懲罰性條款明確其中,對于打擊侵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去年版權領域發生了不少事情,如視覺中國利用著作權登記的“權利推定原則”,將一些本屬于公共領域的照片或圖片登記為其著作權,或加注著作權標記,并進行一些商業性維權。這種行為不但沒有實現對真正權利人和知識創新的保護,反而被某些商業機構所利用,與知識產權法激勵創新的宗旨不符。
法律的另一個作用是警示和威懾。根據草案,知識產權侵權人一旦被認定惡意侵權,很可能會因該條款,賠得傾家蕩產。所以,民法典草案將懲罰性賠償條款寫入其中,對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正在進行修訂的《著作權法》和《專利法》草案亦將“懲罰性賠償”條款列入其中。相信后續還會出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具體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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