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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讀民法典草案|遛狗未依規栓狗繩,他人逗狗被咬狗主也有責
民法典草案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哪怕被侵權人有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減輕責任。這意味著市民在飼養寵物時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當地規定栓狗繩等,造成他人損害的,必定有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解讀】
湖南高級法院民一庭法官 陳盎然:
近年來城市寵物飼養增多、且寵物傷人擾民現象頻頻出現,對此,多個城市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對于飼養寵物的行為予以規范。如長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作出了“在嚴格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時,必須犬繩牽領,并為犬只佩戴嘴套”等規定。此外還明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進行檢測,不得隱匿、轉移?!?/p>
關于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此前的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對于飼養動物侵權除了做出基本規定,同時強調,損害是受害人過錯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外,民法典草案還針對飼養人的管理義務,進行了特別規定。目的就是對于寵物傷人的行為,強化寵物飼養人的管理責任。即只要飼養人是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被侵權人有故意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也只能減輕責任,并不能免除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審判實踐中,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后,通常推定飼養人有過錯。飼養人想減輕責任的,還得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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