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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經濟適用房項目延期近兩年仍未交房,開發商:資金不足
“2010年因家庭條件不好申請的經濟適用房,2015年湊錢付了全款,原定于2018年6月30日交房,到現在都沒搬進去,還要承擔租房錢。”鄭州金水區的李女士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www.usamodel.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稱,她父親在鄭州珠江翠園小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2017年開始一直處于停工狀態。

對此,開發商鄭州珠江置業有限公司項目副總經理宋蕾回應澎湃新聞稱,自2017年起,因環境和道路管控,小區一直屬于停工狀態,后因資金不足遲遲未能動工,目前已經和業主約定,于今年10月底達到住房交付條件,最遲12月底。
鄭州市住房保障辦信訪科一名負責協調此事的科員表示,此事糾紛已經持續近兩年,住房保障辦多次進行督促、協商未果,建議業主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開發商責任,并要求賠償。
小區突然停工,開發商建議業主買車位商鋪以回籠資金
李女士告訴澎湃新聞,經濟適用房是她父親在2010年開始申請的,拿到資格后,2015年他們開始前往經濟適用房小區珠江翠園挑房子,“因為我父親年紀比較大,不能貸款了,我們就湊了26萬一次性付了全款,買了一套89平方米的房子,加上其他費用一共花了27萬多元。”購房時,李女士被告知小區正在建設中,預計2018年6月30日交房,為此一家人耐心等待著。
2017年初,李女士從其他業主處得知小區建設已經停工,在詢問后,開發商告知是因為環境問題暫停施工。但讓李女士沒想到的是,這一停就是3年。
在接近2018年6月30日交房期限時,開發商告知業主,因環境管控和資金鏈緊張,小區無法正常進行建設,并開始出售小區車位和商鋪,建議業主購買。“小區一共只有500個車位,實際上是供不應求的,開發商說等管控過去后會盡快施工,現在需要回籠資金,我們就買了一個車位,當時售價是10萬元。”李女士以為,不久后就能住進新房。
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小區依然沒有正常施工。“我們一直在維權,畢竟不是小數目,一開始開發商說是因為道路和環境管控不能施工,但和我們樓盤間隔幾十米的樓盤建造比我們小區還晚,已經交房了。”李女士說。
為此,業主們開始了漫長的等待。“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都是經濟不太寬裕的,很多業主現在都在租房子住,一邊要還這邊的房貸,一邊還要付房租,還有一些業主只能借住在親戚家。”李女士說。
她自己家的情況也不太樂觀,她說,父母用家里所有積蓄買了這套房子,目前仍住在30平米的老房子中,“他們已經67歲了腿腳不好,老房子在6樓,還沒有電梯,每天上下都很困難。”李女士和丈夫孩子只能在外租房住,每月房租2400元。
今年4月20日,在業主們再次前往鄭州市住房保障辦維權后,開發商珠江置業有限公司給業主們發了一份《珠江翠園項目延期交房的情況說明》,其中詳細列出了建設剩余工程所需的資金,并表示公司在積極進行籌措,建議業主積極購買車位、地下室和商鋪。同時在文件最后注明,將全力以赴爭取在2020年12月底交房。

對于這份文件,李女士已經不再信任,“他們2018年和2019年3月都發過類似的文件,2019年說會在2019年8月30日交房,但后來也是沒有施工,拖到了現在”。
住房保障辦:建議通過法律解決
針對上述情況,5月5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系上了開發商鄭州珠江置業有限公司項目副總經理宋蕾。她表示,珠江翠園項目確實從2017年開始停工至今,一方面是受各類管控影響,一方面是因為資金緊張。
“我們從2017年開始就陸陸續續受到環境管控的影響,還有就是因為附近修路,我們很多原材料和大型材料都不能運進工地,這是一個原因,另一個原因就是經濟問題。”她解釋稱,因為道路和環境問題一再停工,導致建設用的原材料和工資上漲,建設成本大大增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
對于建議業主購買車位、地下室、商鋪等情況,她表示確實存在,主要還是因為資金不足,“疫情后我們公司的各方面銷售都受到了影響,尤其是商鋪銷售,資金就更加困難了,所以才建議業主支持購買,但并非強迫購買,一切看業主意愿。”宋蕾說,售賣車位、地下室和商鋪的資金將會盡數投入到珠江翠園項目的建設當中,如果業主不愿意購買,開發商會自行解決資金問題。
“現在我們正在和施工單位商量計劃開工的具體方案,五一節前我們已經和業主承諾了,大概會在今年10月底達到交付條件,現在就在籌措資金,同時溝通施工問題。”宋蕾說,如果順利開工,公司會爭取在10月底達到交付條件,最遲12月底。
5月6日,鄭州市住房保障辦信訪科一名負責協調此事的科員告訴澎湃新聞,珠江翠園小區延遲交房的問題已經持續了近兩年,但因開發商并沒有破產,一直在運營,住房保障辦只能督促盡快施工,但至今未協調成功。
他介紹稱,住房保障辦基本每周都會跟珠江翠園工程的負責人了解進度,或者派同事前往現場查看,定期約談珠江置業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開發商一直說資金有缺口,我們也解決不了”。該工作人員稱,住房保障辦對開發商沒有行政處罰權,只能進行督促和監督。目前該問題已經上報到了鄭州問題樓盤攻堅辦,并一直在進行協調。
對于開發商屢次承諾交房日期卻一再拖延的行為,該工作人員認為,承諾交房時間是開發商和業主私下進行協商的,住房保障辦沒有參與,不太清楚。他建議:“業主和開發商雙方已經簽訂了正式合同,業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律師:開發商應承擔交房違約責任
在李女士提供的購房合同里,明確注明住房交付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前。
但其中規定,如遇以下三種情況,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開發商)可據實予以延遲: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2.由于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原因致水、電、天然氣、道路、排水及其他配套設施未完備導致出賣人無法按期交房的;3.其他非出賣人原因導致延期交房的。
合同中針對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規定,逾期超過3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約合同的,自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按照不解除合同來計算,若開發商于2020年10月30日交房,需支付李女士違約金約22100元。但李女士認為,開發商多次聲稱停工因道路、環境管控,存在逃避延期違約責任的情況。
對此,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認為,逾期交房現象在房地產行業并不鮮見,各種主觀或客觀原因都有可能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情況的發生,關鍵要明確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這不僅關系到業主能否維權成功,也關系到開發商能否主張免責。
他介紹稱,如果開發商提出逾期交房系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則開發商可據此主張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但開發商應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或證據不成立,則開發商可能無法免責。
竇賢尚指出,對于上述開發商提出因資金不足、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而逾期交房的,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開發商不能據此主張免責。在此情況下,業主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交付期限、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的約定,起訴開發商,依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業主損失,比如租金損失等。
此外,針對開發商多次承諾交房日期但又屢次逾期的情況,業主也可以考慮以開發商不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購房款。竇賢尚表示,在解除合同后,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房款資金所占用的利息,也可要求開發商按照《商品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支付違約金,并賠償逾期交房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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