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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發文介紹涉性侵如何“不起訴”, 學者:要理性自我評價
4月28日,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官方微信公眾平臺一篇題為《不予起訴|法制盛邦余海亮律師為一起在校大學生性侵女同學案件成功辯護》文章,詳細敘述了一起大學生涉嫌強奸醉酒女生案例,在律師介入后如何做到“成功不起訴”。
該文章稱,經過律師和團隊“五個月以來不斷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辯護……廣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涉嫌強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為一名迷途中的大學生保留了重返大學校園繼續學業、改過自新的機會。”
文章刊發后,引發法律界和大眾廣泛討論。對涉嫌強奸的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恰當?律師撰文是否有宣揚幫助嫌疑人脫罪之嫌?律所公眾號刊發該文示范是否合適?
就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文章作者和多名法律界人士。

律所發文:大學生涉嫌強奸醉酒女生,律師介入后“成功不起訴”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官方微信公眾平臺相關文章稱,4月26日,經過該所余海亮律師和團隊成員五個月以來不斷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辯護,年僅19歲的在校大學生陳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走出看守所。
“至此,一起頗受校園師生關注的‘在校大學生強奸同校女生案’取得了圓滿的辦案結果。”該文章稱,廣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涉嫌強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為一名迷途中的大學生保留了重返大學校園繼續學業、改過自新的機會。
根據該文章介紹,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廣州市某高校一名在讀大二年級的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同學介紹認識同校的女生馬小芳(化名),雙方認識后不久就互生好感,交往了一小段時間,但當時仍未確立情侶關系。
2019年11月26日晚上,陳某某約被害人馬小芳及其余兩名同學一起到廣州市區某酒吧飲酒。飲至凌晨,馬小芳不勝酒力沉醉不醒,后陳某某帶馬小芳至酒店開房休息,入住期間陳某某與醉酒熟睡的馬小芳發生了性關系。
次日下午,馬小芳到公安機關報稱被陳某某強奸,陳某某在學院輔導員的陪同下主動到案,后陳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

陳某某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其家人找到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海亮。
該文章稱,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余海亮及時深入閱卷,形成了一份條理清晰、情理兼具的《關于對陳某某涉嫌強奸罪一案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并將取得的被害人《諒解書》、學院出具的在校表現證明及依法調取的微信聊天、通訊記錄等材料作為證據附件,同時提交《要求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申請書》。
“在聽取意見過程中,余海亮律師向經辦檢察官詳細闡述了陳某某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前與被害人的關系親密,陳某某誤以為女方醉酒當晚默許與其發生性關系;本案不像普通強奸案件,不存在暴力、威脅、引誘等情形;陳某某已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并取得諒解,社會關系已經得到修復;陳某某在校表現良好,得到師生一致認可;陳某某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誤,主動認罪認罰等等。”該文章稱。
最終,廣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涉嫌強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4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微信公眾號文章已被刪除。
當事律師:文章不是自我展示,是合法、合規辯護
4月29日,陳某某辯護律師、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海亮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作為律師,依法依規維護當事人,我們所有的東西都是非常規范的。”余海亮同時也是該文作者之一。他說,發表這篇文章是律所審核同意的,“我們是很善良的律師,我們是很善意的。”
“對一些情節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是可以不起訴,這個很正常。”余海亮稱,“‘強奸’這個罪名比較容易挑起人的神經。其實不起訴案件,不僅是強奸案,很多案件甚至包括一些故意傷害案等,都是有可能不起訴的。”
余海亮認為,拋開罪名來說,這就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表示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不予討論。“我作為一個律師,是在法律范圍內,為每一個當事人利益,合法、合規的辯護。”余海亮稱,自己不是文章的重點,“我是個很平庸很平凡的律師。”
余海亮說,法律“不是老百姓上街買菜,每個案件的差異性是很大的。我們要尊重檢察院的決定。這個(指該不予起訴案件)不是我的一個成果,沒有展示的意思。不是說我的辯護有什么光輝的地方,千萬不要誤會”。
“每個人都會犯錯誤,但是不是應該給個別的具體案件的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律是善良的。”余海亮稱,從案發至檢方作出不予起訴決定,陳某某在看守所被羈押了半年,“對一個年輕人的懲罰是足夠的。”
業界探討:對該案不起訴決定是否恰當?
本案中檢方對涉嫌強奸的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認為,從該律所公眾號文章中可以看出,此案發生時,男性在女性醉酒情況下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未征得女性同意,違背了女性意愿;女性選擇去報案,也體現出當時違背了她的意愿,認定構成強奸罪,應該沒有問題。
“不予起訴的原因是這個案件本身情節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少,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男性和女性交往了一段時間,男性想與女性成為男女朋友關系,愿望美好。經過向學校調查,這個學生以往表現不錯,品性良好;他不是慣犯和累犯;重點是,取得了被害人女性的諒解。”范辰說。
范辰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被起訴人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基于上述情況,法院可能認為,一旦判處犯罪成立,男性就不能繼續學業了,人生將會轉向。案子需要同時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個案子判處有罪是可以成立的,但是這樣對男性的人生影響很大。給男性一次機會,讓他吸取教訓,不是很好嗎?”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則認為,該名男生利用被害人女同學醉酒昏迷之際與其發生性關系,屬于以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檢察院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否恰當,付建持不同的看法。
付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包括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其中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從法律上說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處理。
“男同學在女同學醉酒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違背了對方的意志,涉嫌強奸罪。男同學雖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以及取得了學校的‘表現良好’證明,但是這些證據只能作為輔助性的證據,在量刑上做出相關評價。在定罪的問題上,刑法講究的是‘罪’與‘非罪’的問題,很明顯男同學在罪名上是構成強奸罪的。”付建表示。
付建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如何從輕減輕,到底輕多少,都要依據犯罪情節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確定,“這影響的是量刑的問題,對定罪并不構成影響。”
“在男同學實施強奸行為時,主觀上存在犯罪惡意,對她人的性自主權做出了侵犯,刑法對犯罪時的這種惡意應該做出懲罰。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又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對此予以追究責任。”付建說。
法學學者:律師圈要有理性的自我評價能力
針對該文章,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論是從律師職業的角度,還是從法律行業共同體的內部評價來說,可以說“不錯”,但以更寬更廣的視野,從社會角度審視此案的辦理過程,則不能簡單得出這樣的結論。
李曉兵說,在我國法治發展過程中,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逐漸形成了具有一定獨立性的職業共同體的內部評價機制和標準,其中一個共識是要塑造法律職業共同體,這個共同體內部有著相對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標準,“事實上,這在實踐中是容易造成偏差的,中國法治發展到了今天,我們法律界實務界和理論界到了應當進行自我反省的階段。律師將自己的辦案過程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和歸納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簡單的沾沾自喜于‘死刑改保命、重刑改輕刑、有罪改無罪’的追求和評價,難免在社會范圍內會造成偏差和誤導,如果簡單的以此為美、以此為榮、以此為傲,那就更容易給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塑造帶來更大的危機。”
李曉兵強調,律師辦案時,除了應該考慮當事人的評價、保障當事人權利之外,還應考慮和兼顧法律職業倫理的評價、社會公平正義的評價,“這幾個評價體系和標準之間是有內在沖突的,如何實現它們之前的平衡,考驗著我們法律人的職業水準和社會良知,絕不可單純以‘成功辦案’作為成功律師或優秀法律人的評價標準。”
“律師業的競爭很激烈,律師要想辦法拿案,拿了案要爭取辦得符合當事人要求,律師事務所內部和律師群體之前將此作為一種正向激勵和同行評價的重要指標。”在李曉兵看來,這是律師行業的自我反省能力和自我評價能力出現了問題,特別是在評價標準方面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偏離,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不應該喪失理性的自我評價能力,“完全把評價標準交給了外部的東西。”
針對這起在校大學生性侵女同學案件以檢方撤訴告終,李曉兵說,本案屬于爭議性案件,司法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李曉兵強調,從本案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行業在當代經歷了一個重建的過程,現在則到了一個重塑的階段,也就是到了需要進行自我反省、自我克制和自我約束的時刻。“法律人應該深刻的反思法律職業行為過程的各個環節,應該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專業行為并不當然的具有正當性,更不能簡單地把法律專業的評價凌駕于社會評價之上。”
(原題為《律所發文介紹在校大學生涉性侵案如何“成功不起訴” 學者:非優秀法律人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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