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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倫理視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報道
作者:鄧淑紅
來源:南方傳媒書院
未成年犯罪現象不容忽視
2020年4月14日,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公安局接到報警,10歲女孩楊某婷疑似失蹤,家屬請求警察幫忙尋找。
4月18日,警方傳來通報稱楊某婷確認遇害,17日晚將重大作案嫌疑人楊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獲。
經警方審訊,楊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將楊某婷致死的作案過程,警方于18日上午在梅村村一灌木叢中找到楊某婷尸體。之后,多名鄰居證實兩人是堂兄妹關系。

4月21日,梅村村的村支書陶德順接受《新京報》采訪表示,案件剛偵破時,楊某某父母寫了申請,要求把楊某某送到少管所。
4月22日,郎溪縣司法局相關負責人回應此事,表示宣城市沒有少管所、收容教養機構、工讀學校等,下一步將呈報上級部門審批決定如何處置該案嫌疑人,同時表示當事人年齡均為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處理難。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斷上升,已發展成為國際社會重點關注的話題之一,我國在現代化進程中同樣面臨這一問題。2018年,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對近年來未成年涉案情況進行分析發現,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群體為初中生(占比高達68%),其次為小學生(17.74%)、高中生(6.10%)。
早在一份來自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數據顯示,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犯罪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暴力犯罪案件大大增加。

涉法報道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發生的、與民主法治相關的、或需要法律法規規制解決的新近發生事實的報道,是新聞傳播領域和司法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主體是涉法報道對象中的特殊群體,根據我國2012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因此,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本應謹慎,遵循司法辦案規律,秉承更加公正、客觀的態度對刑事案件進行報道。然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媒體卻違背新聞倫理,一度重演各種失范行為。
未成年犯罪報道中的媒介失范現象
在未成年人的犯罪報道中,媒介倫理問題常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假新聞現象泛濫。虛假新聞是為了達到某一目的而采用發布假消息達到欺騙當事者的一種輿論,未能真實反映客觀事物本來面貌,帶有虛假成分的報道。
在“安徽10歲女童被13歲男孩殺害”一案中,有不少如“女孩被奸殺后再分尸”“伯父掩埋尸體”“楊某婷有百萬保險”之類的謠言,這些虛假消息多是由那些為博取眼球,賺取流量的網絡自媒體(營銷號為主)發布,后經郎溪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王哲俊辟謠,“侵害有多種形式,并不單指對女性受害人的強奸。”并不存在碎尸情節,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婷的伯父參與本案。
由于警方的及時辟謠,虛假消息得以平息。但2013年的“李天一案”就不同了,因當事人李天一的“特殊身份”,該案引起民眾高度關注。期間,《東南快報》曾于2013年2月28日發布了一篇名為《李天一真實年齡:超21歲》的報道,用大部分筆墨來描寫李天一在國外留學的“不良言行”,而對于李天一真實年齡的描述,僅以一網絡博主的爆料作為依據,并無其他證據說明李天一并非未成年人。此外,不少媒體對李天一的犯罪同伙、案件受害人、提前出獄等同樣作了不實報道。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大量關于該案的虛假報道。
二、新聞侵權。新聞侵權在未成年人犯罪報道中也時有發生。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同樣以“李天一案”為例,該案中,包括不少主流媒體在內的媒體沒有對李天一的姓名做匿名處理,而直接在文中寫明李天一的姓名。李天一的肖像權同樣受到侵犯,文字報道中,插入的李天一照片并沒有做馬賽克處理;電視新聞報道中,李天一早年同父母做客《魯豫有約》的視頻截圖放在銀幕上,甚至有媒體將李天一案以漫畫形式惡搞播出在節目中。即使公眾已經知曉“李冠豐”就是李天一,但媒體也應對李天一的形象做馬賽克處理,保護其正當權益。“隱私分類中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以及在私人空間發生的事項,只要沒有同社會公共生活發生聯系,都不應該成為新聞報道的內容。”但還是有媒體將李天一的家庭住址、家境、教育信息等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進行披露,嚴重侵犯了李天一的個人隱私權。

“女童被殺案”尚未得出結論,但就目前媒體的報道表現來看,受害人楊某婷和作案嫌疑人楊某某的姓名、學校地址和個人隱私都得到了較好的保護,在相關報道中,雖有媒體拍攝了楊某婷和楊某某家的房屋照片,但并未公布具體的家庭住址和所在學校,個人照片也被打上了馬賽克。
三、暴力血腥和二次傷害。2016年12月19日央視網的一則校園霸凌報道中這樣寫道犯罪細節:“只因“不順眼”,今年2月,徐某、蹇某等7人找到女孩小婷,對其做出扇耳光、用水淋、強迫脫衣和下跪等暴行……”,后被多家媒體引用進行報道。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報道過程中,媒體對暴力、血腥細節的過分渲染,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甚至誘導未成年以身試法。犯罪學研究表明,對犯罪報道細節的模仿是引起未成年犯罪的直接動因。媒體對犯罪情節的細節報道得越細,未成年人模仿得越多。
美國校園暴力和防自殺專家科爾曼曾提到過“媒介示范效應說”,模式示范是從社會學角度提出的新聞媒介效果理論,即“媒介內容對受眾行為具有模式化的示范效果”。一些殘忍、恐怖、血腥、淫穢的內容可能會對潛在的罪犯起到引導作用,在許多刑事案件的審訊中,當問及犯罪動機時,經常聽到的回答是:看電視學的。

在“女童被殺案”中,根據警方通報可知,楊某某向警方交代了將楊某婷致死的作案過程,媒體的相關報道中并沒有關于楊某某犯罪過程或作案細節的描述,體現了媒體對司法程序的遵守,這一點值得肯定。
四、媒介審判。“媒介審判”也是媒體操作司法報道中的一種失范現象。“媒介審判”一詞發端于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的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新聞學界則認為,媒介審判是媒體角色的越位或錯位,這種這種情形往往和新聞炒作有關形成的輿論氛圍,會影響司法公正的進行審判。
“女童被殺案”掀起輿論高潮,網友們紛紛要求作案人楊某某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根據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第4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也有不少法律界專業人士提出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是調整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面對公眾呼聲的媒體,在案件尚未得出結論前,需要處理好新聞、司法行業的邏輯沖突,不做傾向性報道和定型報道,在保障大眾知情權的同時尊重司法審判,保證司法獨立性。
如何規制未成年人犯罪報道
對于未成人犯罪報道的規制,唐獻玲等人認為,首先,各大媒體必須堅持正確的基本原則,這是媒體規范自身報道行為的前提條件。其次,從國際媒體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經驗來看,我國媒體至少應堅持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則:

一是最大利益原則。1989年11月,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實施。在該公約中,明確提出了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即無論是法院、行政當局、立法執行機構還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都必須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順應國際社會保護兒童的要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從本質上來看,我國法律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懲罰并非主要目的,而是以教育為主,這其實也是國際上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我國的體現。基于此,我國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過程中,也應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護為首要原則,不能以“討伐”的方式指責未成年人犯罪,以為其改過自新提供輿論空間。
二是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至上是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西方國家早就將法律至上原則視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原則,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法律至上原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首要特征。在法律至上的原則之下,任何個人、團體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權威,做出與法律相悖的行為,這可以說是堅持法律至上原則的基本要求。而當前我國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過程中,之所以會出現失范現象,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有些媒體的法律意識淡薄,敢于無視法律規定,進行不真實、不全面的報道。基于此,要化解當前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過程中的失范問題,需要各大媒體堅持法律至上的原則,嚴格遵守我國刑事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不逾越法律紅線。
三是客觀的原則。新聞的生命在于真實,報道最為重要的原則在于客觀。可以說,客觀是新聞學領域最為久遠的命題之一,被諸多新聞學者視為“不死之神”。新聞客觀原則要求媒體對于新聞事實進行準確的報道,禁止在報道中公開、直接地采取帶有撰稿人主觀傾向的立場。由此,新聞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應堅持客觀性原則,不夸大犯罪事實,不渲染血腥場面,不以未成年人犯罪作秀,通過樸實的語言向公眾傳達相關的信息,力求客觀。
參考文獻:
[1]王軍,劉庭梅.審視失范視角下的性侵害報道及規則.新聞愛好者:上半月,2015(12):69-72.
[2]唐獻玲,張成飛,.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失范與規范.新聞戰線,2015(4X):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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