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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銀河談“出軌”問題:愛情、婚姻中的忠誠
原創 李銀河

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愛情、婚姻中的忠誠”這個話題。我們會說說婚姻出軌率的變化,如何看待婚內出軌,以及在愛情、婚姻和性的道德問題上,什么樣的觀念才是最符合人性的。
社會學調查中有一個特別有意思的數據:在世界范圍內,婚外性行為的比例差不多都在 40% 上下,像西歐、北美、澳洲都是在 40% 上下。
中國的婚外性行為的情況如何呢?
中國的婚姻出軌率經歷了一個從少到多的戲劇性變化過程。
我在 1989 年的時候做過一個調查,那時婚外戀的比例才 6.4%,很低很低,這次調查是自訴的,就是說這些人在調查中自己承認出軌了。
那出軌率為什么會這么低?是不是有人出軌了但是沒說實話?我們也有這個懷疑,但是從當時的整個社會氛圍來看,6.4% 的確是有可能的。
為什么呢?很多年輕人可能不知道,在 20 世紀 50 年代到 70 年代這段時間,單位對婚內出軌的處置非常嚴厲,罪名叫作生活作風不好,會給行政處分,提工資、升職、任用都會受到影響。
改革開放以后,所有的行政處分基本上取消了,就是說單位不再管婚外戀的事了,所以估計目前中國婚外性行為的發生率應當也接近40%了。
另外有一個近年的數據:在所有的離婚案中,有 55% 是婚外戀導致的,可以證明目前婚外戀比例是相當高的。

我覺得主要的原因有三個。
首先就是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
近幾十年,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進入到都市化的社會生活當中,而都市社會和鄉土社會不一樣,它是一個陌生人社會,這就比較容易擺脫監督,導致婚外戀有比較多的機會發生。
另外一個原因是,現代人對情感的要求增加了。
也就是說除了過日子之外,還要有情感,如果不喜歡對方了,就會去找別人。情感因素在結婚理由中占的比重越大,外遇的可能就越多。
第三個原因是,現代女性對性愉悅方面的要求比原來多了。
有一個調查顯示,60 歲到 64 歲年齡組的婦女終身沒有體會過性快感的占 28%,新一代的女性中這種情況就很少見了,年輕女性的快感率能達到 90% 以上了。
女性在受到婚外的性吸引和遭遇了婚內的不滿足時,就有可能出軌。西方性革命之后,男女出軌率的差異大大縮小,原本男高女低的出軌率漸漸被女性追平了。

談完出軌率的變化和出軌原因之后,第二個大問題就是出軌之后要怎么面對,如何處理。
出軌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第一種是精神不出軌肉體出軌;
第二種是精神出軌肉體不出軌;
第三種是精神肉體雙出軌。
由于每個家庭的原因都不一樣,所以并沒有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標準來應對出軌問題。但是我們還是可以討論一下,在出軌問題上,在愛情、婚姻和性的問題上,什么是最合理、最符合人性的道德標準。

婚外性行為當然是犯錯誤的,是違背了婚姻的忠誠承諾的。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以被接受的,那就是婚內雙方的重新約定。比如兩個人的性可能不和諧,或者長期兩地分居,但是兩人還愿意維系婚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約定在不解除婚約的前提下允許對方與真實的第三者發生婚外性關系,這樣的約定可以被視為破例并不牽涉婚姻道德問題。
除了這種情況之外,背叛婚約性質的肉體出軌應該如何處置呢?
離還是不離?
我覺得這完全要看兩個人的感情基礎,看出軌一方的認錯程度。
如果說倆人感情挺好的,沒有其他的感情問題,僅僅是一兩次的肉體出軌,這個比較容易被原諒,婚姻也還沒有到解體的程度,兩個人還是相愛的,婚姻的感情基礎并沒有破裂。
第二種情況就是單純的精神出軌
也就是所謂柏拉圖式的戀愛,即婚姻一方對第三人發生了純粹的精神戀愛。
常常有網友問我,老公老是在網上跟一女的聊天,這算不算精神出軌?
雖然這有點兒精神出軌的意思,但是這個家庭挺穩定的,婚姻關系也挺穩定的,他就是說句曖昧的話,我覺得這沒什么。
女性也會有這種情況,也有可能在生活中很欣賞一個特別性感的男人,在精神上甚至對他產生了愛戀,但只要還是忠實于婚姻的,沒有跟對方發生過肉體關系,那就無可厚非。
第三種情況是精神肉體的雙重出軌
這種情況非常容易導致婚姻解體。出現了這種情況怎么辦?
有三種可能的處置辦法。
第一種就是直接離婚。
第二種處置辦法就是出軌的這個人要承認錯誤,要深刻地檢討,認真地自我批判,然后征得對方的原諒,把婚姻關系繼續保持下去。
第三種處置方式可能比較前衛,對大多數人并不適用,只有很少的人有可能做出這種選擇,那就是開放式婚姻。
假定夫妻雙方有一個人對第三人發生了愛情,他不是隨便玩一玩,也不是故意犯錯誤,而是真正發生了愛情,想建立親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有些關系特別好的夫妻,有可能在夫妻關系不變的前提之下,接納第三人,即采取開放式婚姻的方式。
雖然這算是出軌問題的一個解決方案,但是太前衛了,多數人恐怕難以接受。
即使在西方,能夠真正接受這個做法的也是少數人。前面提到的夫妻雙方約好的婚外性行為,其實也算開放婚姻的一種。
在此類婚姻中,夫妻雙方的關系很明確,是永遠不會變的,但是夫妻二人約好,對對方的肉體出軌不加限制。比如說,你真的想去跟其他人發生關系,我也不反對。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這一約定必須是夫妻權利對等的,男女雙方都不約束自己配偶的肉體出軌。不能說只是男的可以出軌,而女的不可以,只能在家里忍著。這種開放式婚姻與換偶活動有相似之處,區別在于換偶活動是夫妻雙方約好的肉體的短時間一次性出軌活動。

在談過三種不同的出軌情況以及三種處置辦法之后,再說說法律與婚外性行為的關系。
關于出軌的處理方法,一直以來都有不少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究竟要不要用法律懲罰婚外性行為。
我記得在 2000 年,由于當時婚外戀出軌的現象大量增加,有一些人主張在修改《婚姻法》的時候恢復通奸法。其中一個專家稿主張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條:夫妻雙方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果一方違背了忠誠義務,另一方有權訴諸司法解決。
這個司法解決是什么意思呢?說白了就是讓警察來抓奸。
這個提法一提出,立即引起巨大爭議,當時人大法工委跟社會學界征求意見,我們全都表達了這個態度,就是絕對不能恢復通奸法。
這種想法非常不妥,原因有以下三點:
首先,這是一個涉及結婚人口 40%(婚外性行為比例)左右的行為,如果要求警察來介入,那么警力是明顯不足的。如果設立了這樣的法律,實際上又執行不了,或者只懲罰到少數沒有逃脫的人,而讓多數犯法的人逍遙法外,將會極大地傷害法律的嚴肅性。
第二個原因是,對于婚外性行為可以有兩種立法態度,
有一種是盡可能地讓當事人有一個好的結果,比如很多西方國家設立了家庭伴侶關系法,用比較松散的伴侶關系來取代嚴格的夫妻關系,用這種做法來保護那些不想進入嚴格的一對一關系的人;
另一種立法的態度,是從道德角度出發進行審判,主要目的是嚴厲地懲罰和打擊出軌的一方。通奸法實際上是一個非常落后的東西,就像一些阿拉伯國家實行的石頭刑,把那些通奸的婦女擱在街角讓路人用石頭打死她們,這是野蠻時代的產物。
我認為道德審判的角度是不可取的,因為道德情緒會過于蠱惑人心,有可能令事態失控,最后變成非理性的宗教審判。
我的第三點考慮是,用國家權力來規范私人生活,真的合適嗎?
福柯說過,性是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能夠控制的資源。如果人們把處置婚外性關系的權力交給國家,無疑是縮小了我們每一個人自由生活的空間。

有位得過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叫作加里 · 貝克爾(Gary Becker), 他曾經有一個說法:婚姻的契約可以是個性化的,每一對伴侶都可以根據他們自己對婚姻價值的理解,來規定彼此之間的承諾。所以說婚姻中的承諾不必那么死板,千篇一律。
我希望所有的人都爭做那 60% 忠實于婚姻的人,保持精神肉體的雙忠誠。但在維系婚姻關系時,不要一味地緊盯,以為要終身廝守就千萬得看好另一個人。
其實可以去認真思考一下,你們兩個人最根本的承諾、最根本的愿望是什么,如果是生活上的相互扶持,你們就互相照顧;如果是浪漫的感覺,你們就互相愛戀。如果能夠滿足這個根本的需要,相互的忠誠也會比較容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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