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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勝訴后被以虛假訴訟跨省刑拘,取保后未起訴獲賠7.6萬
贏了官司,卻因涉嫌虛假訴訟被跨省刑拘,拿到7.6萬的國家賠償的陳巧峰還是堅持要繼續討個說法。
陳巧峰是福建寧德人,5年前因借貸糾紛,他將山東盛世國際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和男子樊亮亮訴至法院。這起在寧德中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陳巧峰一審勝訴,沒想到二審還未開庭,他卻被山東高密警方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跨省刑拘。

在高密,陳巧峰被羈押8個月后獲取保候審。然而,三年過去了,取保候審也早已屆滿,高密警方對陳巧峰案未移送起訴也未撤案;而在福建,福建省高院對此前民事案件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并執行,法院認定該起民間借貸不涉及虛假訴訟。
2019年10月,陳巧峰向高密市檢察院提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因錯誤逮捕而造成的經濟損失280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2020年4月11日,陳巧峰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近日已收到高密市檢察院的刑事賠償決定書。賠償決定書顯示,高密市公安局對陳巧峰解除強制措施一年后未起訴,應當予以賠償。 決定賠償其被羈押243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76773.42元,并在一定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當面向陳巧峰賠禮道歉。
對于陳巧峰提出的因羈押造成經濟損失28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高密市檢察院不予支持。
陳巧峰表示,對于該賠償決定不服,向濰坊市檢察院申請復議,目前已獲立案。

一審勝訴方被跨省刑拘
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高院第六法庭正在進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二審庭審,作為原告的陳巧峰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35天前,陳巧峰被山東高密市公安局以該案涉嫌虛假訴訟為由跨省刑事拘留,羈押在當地看守所中。
“當時案子尚在二審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認定異地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虛假訴訟?”陳巧峰代理律師潘祥燦曾對澎湃新聞表示心中的不解。
這起案件是陳巧峰訴山東盛世國際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盛世公司”)、樊亮亮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年5月19日,福建省寧德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擔向陳巧峰歸還借款人民幣430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盛世公司不服判決,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訴。但二審還未開庭,山東高密市警方就將陳巧峰帶走了。一審判決書中顯示,盛世公司所在地正是山東省高密市。
陳巧峰家屬提供的高密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顯示,2016年8月18日14時,高密市公安局將涉嫌虛假訴訟罪的陳巧峰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高密市看守所。
潘祥燦律師提供的材料顯示,2016年9月8日,高密市公安局給負責該案二審的福建高院發來證明函。證明函中稱:“陳巧峰訴盛世國際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樊亮亮民間借貸一案,我局發現陳巧峰等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目前,我局對陳巧峰涉嫌虛假訴訟立案偵查,現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在高密市公安局發函半個月后,9月23日,該起案件仍正常在福建高院二審開庭審理。在二審庭審中,盛世公司辯護律師也證實了這份證明函的真實性。
高密市檢察院2020年1月17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一審判決后,盛世公司在提出上訴的同時,于2016年5月28日向高密市公安局報案。
潘祥燦認為,盛世公司本身是案件的當事人,不是案外人,在訴訟中可以行使舉證、抗辯權利,受理法院可以審查是否屬于虛假訴訟。本案尚在二審中,山東警方介入正在審理的異地經濟糾紛案,會被質疑動機是借助刑事司法權力干預民事案件,通過刑事手段來阻礙民事訴訟的進程。
2016年9月28日,高密市公安局曾就此事給澎湃新聞發來《情況說明》稱,高密警方在2015年偵辦樊亮亮(已被法院判刑)偽造公司印章、詐騙等案件中,發現陳巧峰與樊亮亮簽訂的《借款(擔保)協議》有詐騙山東高密盛世公司的嫌疑。
虛假訴訟管轄權爭議
對于該案是否涉嫌虛假訴訟的管轄權也引發一定爭議。
刑事訴訟法學博士毛立新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果存在虛假訴訟犯罪,鑒于該起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均在福建寧德,犯罪行為發生地應理解為此地;警方刑拘陳巧峰時,民事訴訟尚未審結,二審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無犯罪結果發生,不存在犯罪結果發生地。
“民事案件是否為虛假訴訟,需要調查了解,假設確實是存在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也應該向福建公安機關報案,由福建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毛立新認為。
高密市公安局在上述《情況說明》中認為,該案受害人盛世公司注冊地在山東省高密市,即犯罪結果發生地,根據相關規定,高密市公安局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樊亮亮與陳巧峰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根據相關規定,高密市公安局具有管轄權。
陳巧峰是否涉嫌虛假訴訟,福建省高院二審的判決和高密市公安局的理解并不一致。
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審該案后作出終審判決:盛世公司、樊亮亮償還陳巧峰300萬元本金及利息。在終審判決中,福建高院對盛世公司主張本案借款事實不存在、陳巧峰系虛假訴訟的主張,不予采納。
對于本案是否涉及虛假訴訟的問題,福建高院認為,陳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債權是通過案外人賈某、林某對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債權而來,賈某、林某對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債權系真實存在,陳巧峰受讓賈某、林某債權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張的本案債權有事實基礎,并非虛假訴訟。
但陳巧峰未能見證終審勝訴這一刻,那時的他已被羈押在高密市看守所中將近3個月。
澎湃新聞注意到,類似的虛假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也引發了最高法、最高檢的重視。2018年10月起實施的兩高《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明確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少數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方為了避免敗訴的結果,有可能向異地司法機關報案,稱原告方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要求異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從而達到阻礙民事訴訟正常進行、避免己方敗訴的不正當目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應當引起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該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表示,由同地司法機關統一處理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時處理,并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惡意利用刑事訴訟手段干擾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取保后三年未移送起訴
高密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接到盛世公司的報案后,高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9日立案偵查,并于2016年8月18日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將陳巧峰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該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移送該院審查起訴。
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高密市檢察院于2017年1月3日、3月17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期間,2017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將逮捕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決定書顯示,一年后的4月17日,取保候審期滿,高密市公安局對陳巧峰解除取保候審,同日變更為監視居住。6個月后,對其解除監視居住,之后一直未移送審查起訴。
“辦案人員說我現在處于監視居住狀態,但監視居住已經滿一年了,檢察院說證據不足不予起訴,警方又拖著不愿意撤案。如果警方不撤案,我就一直是有涉案記錄的人?!标惽煞逭f,他是三家企業的股東及法人,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致使公司無人管理,員工人心惶惶。企業的商業信譽受到嚴重損害,一直處于停滯狀態,投資血本無歸,還造成房貸逾期、信貸業務逾期,個人征信被劃上污點。
“圈里都傳我因為制造虛假訴訟、詐騙被拘留,很多商業伙伴不愿意再跟我合作?!标惽煞逭f,這給他的家人和生意帶來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2019年4月19日,陳巧峰向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稱其遭遇高密警方的錯誤逮捕,請求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6.89萬余元,賠償因此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280萬元;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不服7.6萬賠償決定申請復議
2020年1月17日,高密市檢察院針對該案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書中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和兩高《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該院認為,陳巧峰虛假訴訟案,高密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對陳巧峰的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后,至2019年10月17日,已屆滿一年未移送起訴,應當予以賠償。
決定書中稱,采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賠償陳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共計243天),在被羈押期間人身自由賠償金76773.42元(315.94×243天);在一定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當面向陳巧峰賠禮道歉。
對于陳巧峰提出的因錯誤羈押造成經濟損失280萬,高密市檢察院認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關于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
對于陳巧峰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高密市檢察院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予支持。
陳巧峰認為,這份決定書雖然認定了人身自由賠償金,但沒有支持他要求的賠償經濟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此外,陳巧峰表示,其曾多次請求高密市公安局進行撤案處理,但是高密市公安局未予以處理,至今他仍背著所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對于該賠償決定不服,他已向濰坊市檢察院申請復議,目前已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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