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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修訂疫情期間樓市政策,房企可提取10%預售監管資金
近日,沈陽市修訂疫情期間房產政策,明確有序釋放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房企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其現有商品房預售監管項目應留存監管資金的10%額度。
4月3日,遼寧省沈陽市房產局等六部門對《沈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進行了修訂,并對釋放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土地出讓金繳款時間、延期交付房屋、稅費、等問題進行明確,確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關于有序釋放預售監管資金,最新修訂的措施指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現有商品房預售監管項目沉淀(應留存)的監管資金提前釋放10%,企業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新增項目繼續執行原辦法。
沈陽于今年2月17日印發《沈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彼時,通知指出穩妥釋放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在疫情防控期間,要繼續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監管資金全部用于項目后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對于房地產企業申請以銀行現金保函抵頂的同等數額商品房監管資金的,應及時予以處理。
沈陽市房產局對此解讀稱,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房地產企業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部分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提取額度為以2020年3月30日為時間節點,其商品房預售監管項目應留存監管資金的10%,提取方式為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上自行提取。對于新增商品房預售項目,其預售資金的監管仍執行原有監管辦法。
除了有序釋放預售監管資金,最新修改的措施亦提及關于土地出讓金繳款時間,措施指出,自遼寧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起直至三級響應期結束,疫情響應之前和響應期間成交地塊,首付款按成交確認書約定執行,余款(含分期利息)繳款時間在響應期間的,可延期至三級響應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承擔延期繳納產生的分期利息,延期繳款期間不計入違約期。繳款時間在疫情響應之前且已產生違約責任的,1月25日至三級響應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不計入違約期,但不包含首付款逾期違約。土地交付時間根據繳款到位時間相應順延。對于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的,疫情響應期間均不計入違約期。此規定在疫情響應期結束后自行廢止。
關于延期交付房屋,措施指出,對于受疫情影響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為違約責任,給予2個月的續展期:房地產企業與購房人在疫情響應之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日期在疫情期間的,續展期從三級響應期結束之日起計算;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日期在三級響應期結束之后的,續展期從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購房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關于稅費支持,措施指出,因疫情影響,房地產企業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企業申請,報稅務部門批準可延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符合《關于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遼人社發〔2020〕7號)規定標準的房地產企業,可按規定時限減免社會保險費,并執行緩繳相關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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