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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出“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文旅等兩類企業受益
4月2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推動實施“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2020年度)》(下稱《通知》),幫助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度過暫時困難。
《通知》支持上海市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實施“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對擔保機構為應急貸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對擔保機構開展上述業務,降低擔保費率且成效明顯,給予適度保費補貼。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在疫情期間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主要投放用于緩解小微企業“收入荒”、“現金荒”、“用工荒”、“原料荒”、“物流荒”所需流動資金,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
《通知》重點支持在疫情期間受到較大沖擊的小微企業,包括兩類群體:一類是旅游、住宿、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行業的小微企業;第二類是屬于國家和上海市鼓勵發展的制造業,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復產的小微企業。
附: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推動實施“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2020年度)”專項服務方案的通知
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依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進一步優化中央財政下撥資金的使用方式,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推出“上海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擔保貸款”,實施擔保業務代償補償和降費獎勵,幫助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度過暫時困難,有序推動復工復產,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和實體經濟發展提供精準金融服務。現將專項服務方案通知如下:
一、總體安排
結合國家政策和小微企業的現實需求,統籌安排、科學合理使用,依托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面向受疫情沖擊明顯行業的小微企業,支持本市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實施“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對擔保機構為應急貸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對擔保機構開展上述業務,降低擔保費率且成效明顯,給予適度保費補貼。
二、推出“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
鼓勵本市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在滬分行、全市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參與實施“上海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金融機構在疫情期間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主要投放用于緩解小微企業“收入荒”、“現金荒”、“用工荒”、“原料荒”、“物流荒”所需流動資金,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
擔保機構為上述信貸業務提供融資擔保,并結合小微企業以往發展和融資情況,科學研判受疫情影響程度,確定擔保與否,以及擔保規模。擔保機構須將業務信息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按時規范報送。
三、服務企業對象
重點支持在疫情期間受到較大沖擊的本市小微企業(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包括兩類群體:
Ⅰ類:旅游、住宿、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行業的小微企業;
Ⅱ類:屬于國家和本市鼓勵發展的制造業,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復產的小微企業。
企業登錄https://ssme108.wjx.cn/jq/56182190.aspx,在線填寫應急貸需求申請。相關需求將向全市商業銀行、擔保機構集中推介。
四、風險分擔和代償獎補方式
對于參與“應急貸”的擔保機構,自2020年1月25日至疫情結束后三個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的1000萬元(含)以下及代償比例在合理范圍內的融資擔保業務:
1、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在擔保機構履行擔保責任后,按照其實際代償損失部分(扣除已追回的代償款、再擔保機構的再擔保責任部分以及其他政府給予的風險補償金等)給予一定的代償補償。其中:Ⅰ類企業,代償補償比例不超過70%;Ⅱ類企業,代償補償比例不超過50%。對于財政補償后擔保機構追回的款項,扣除相關追索費用后按照代償補償比例予以返還。
2、對于擔保費率低于市場平均擔保費率且成效明顯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擔保額1%的比例,經核定后給予保費補貼。
五、日常管理和獎補資金申報
1、參與本專項服務方案的擔保機構,應每月底前報送“小微企業流動資金應急貸”融資擔保業務開展情況,包括擔保業務規模、業務明細、保費收取、逾期代償等。擔保機構應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
2、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將于2020年、2021年連續兩年組織開展擔保代償補償和獎補資金申報工作,對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擔保業務按規定給予支持。
3、擔保機構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開展相關績效評價工作,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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