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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因重大過失致案件錯誤,應追究違法審判責任
3月27日,澎湃新聞從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北京高院制定出臺《北京法院落實司法責任加強履職監督工作辦法(試行)》,建立履職監督機制,強化司法責任,形成履職監督與法官懲戒、紀檢監察的無縫銜接。
近年來,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圍繞規范審判權力運行、促進法官依法履職、加強審判監督管理方面采取了諸多措施,制定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
北京高院指出,針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投訴舉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案件評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調研發現,司法責任制仍需進一步深化落實,在對違法審判問題依法懲戒的同時,針對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瑕疵或差錯問題,雖然尚未達到違法審判、需要予以懲戒的嚴重程度,但是仍然應當引起重視,及時妥善處理。
《工作辦法》規定,履職監督的工作目標是有效發現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出現的違法審判問題和尚未達到違法審判程度的瑕疵、差錯問題。通過對違法審判問題精準識別,推動法官懲戒制度落地生根;通過對司法審判中的瑕疵、差錯問題及時干預,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有效防止瑕疵和差錯演化發展為違法審判問題。
履職監督工作不能代替其他審判監督管理制度。《工作辦法》要求,履職監督工作要同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審判管理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專門職責等各類監督手段方式相銜接,與內設機構改革、專業化審判要求、法官懲戒制度相配套,與常態化員額法官遴選和退出機制、司法人員權力清單和履職指引等制度相呼應,實現放權與監督相統一,責任與保障相適應。
《工作辦法》明確,各級法院必須堅持督促正確履職與保護依法履職相結合,既要嚴格監督,依法依規處置,確保司法責任落實到位,又要保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責任追究;必須堅持行為監督與結果監督相結合,既要監督審判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相關問題,又要監督司法裁判結果嚴重不當的相關問題。
《工作辦法》還規定了履職監督的重點內容、監督方式、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等內容。在處理方式上,規定對于相關履職行為不當,但未達到法官懲戒、紀律處分程度的,可以采取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責令檢查等方式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依據組織處理相關程序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誡勉等措施;認為可能屬于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北京高院副院長蔡慧永表示,通過加強履職監督,北京法院及時發現并處置了一些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還將繼續探索履職監督的機制方式,鞏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各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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