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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議事廳|完善中國野生動物交易“正面清單”的建議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中國的野生動物交易再次成為眾矢之的。由于疫情直接源頭很可能來自某種野生動物,2020年1月23日,19名院士學者聯名呼吁立法杜絕野生動物非法食用、貿易,此后,從國家到地方,都出臺了諸如暫停野生動物交易活動、禁食野生動物等規定。進入2月以來,絕大部分省區都對合法運營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基地進行了封停。
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聯合發布公告,宣布全國暫停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從地方層面看,2月11日,廣東省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提出“禁止濫食和交易野生動物,將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追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覆蓋所有野生動物”,決議從起草到通過用了不到4天時間。
此后,天津(2月14日)、黑龍江(2月24日)、云南(2月27日)等省市也相繼根據國家三部委聯合公告的精神,制定了相應的禁食、禁止交易野生動物的決定。更多省市雖未以文件的形式落實,但在實際工作中,早已執行了疫情期間全面禁食、禁止交易野生動物的做法。
從當下全國疫情防控的形勢來看,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是控制疫情蔓延、加劇的當務之急。但從未來疫情平抑后野生動物交易市場的長遠規范性來考慮,有些概念還需要明晰,有些實施措施還需要細化。
首先,中國相當一部分野生動物的繁育與交易是存在法律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一共經歷過1988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訂,在2018年10月頒布的新修訂法中,在《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第二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在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這表明,盡管有一些野生動物的交易在法外之地,但仍有一部分野生動物的交易合法合規。
其次,與野生動物交易名錄有關的法條修訂滯后,亟待補充完善。2003年8月,國家林業局發布了《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林護發[2003]99號),一直沿用至今。其中,規定了54種陸生野生動物,可經馴養繁殖用于商業性經營利用。例如,我們餐桌上常見的鵪鶉、甲魚、火雞;花鳥市場中常見的金絲雀、芙蓉鳥、多種鸚鵡;具有藥用價值的哈士蟆、蜈蚣、天龍(壁虎)等。當然,也包括2003年SARS的元兇之一——果子貍。林護發[2003]99號文本身就是一個正面清單,但所列種類太少。同時,由于該文從制定至今已時隔17年,期間不斷有新的野生養殖物種被從外國引進,或者實現了國內一些野生動物(如豪豬、大鯢等)的成熟人工繁育,很多養殖場已經將其變成和家禽家畜一樣的家庭食用、寵物養殖經濟物種。原有的正面清單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今野生動物培育、利用、交易的需要,從而也引發了愈演愈烈的交易與管理亂象。實際上,自2012年以來,為發展擴大日益增長的特種養殖業,該名錄就逐漸被地方廢止,意味著其他物種也可以開展養殖。
再次,因疫情防控需要而產生的“一刀切”的《野生動物交易禁止令》已經產生了不可預估的負面影響。由于中國地域遼闊、自然環境多樣,是野生動物資源異常豐富的大國,應該使這一優勢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開發利用,產生有益的經濟、生態價值。
野生動物是自然賦予人類的最寶貴的資源和財富之一,是自然生態系統和經濟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野生動物的養殖在中國已經形成了產業鏈:2019年,僅廣東省龜鱉養殖場就有9.1萬個、養殖存量8775萬只,從業人員近百萬,總產值近千億;當年,陜西鳳縣林麝(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存欄超1.8萬頭,約占全國60%,年產麝香70公斤(每只雄麝產15g)。麝香與熊膽盡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二級野生動物藥材,經審查和批準,仍限定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上海和蘇州雷允上(六神丸)、廈門中藥廠(八寶丹)、漳州片仔癀藥業(片仔癀)這4個品種5家企業可以使用天然麝香或者熊膽。此外,野生動物還涉及保護、免疫、民生等多方面問題。因此,對野生動物的管理應該是采取精細化管理,而非一個臨時的最嚴禁令和全面禁令就能解決。
由此可見,陳舊的野生動物商業經營性利用清單早已不適合野生動物的生存與利用現狀,極大地限制了野生動物的多樣性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和經營利用。如果用不準確的“野生動物”概念貫穿司法修訂建議,“一刀切”地禁絕所有野生動物的食用與貿易,將可能產生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的浪費,重創包括廣大農村養殖戶、寵物市場經營戶、中醫藥生產者在內的相關產業合法從業者。因此,在疫情得到控制和結束后,全面、重新界定“野生動物”的法律邊界、及時調整目錄與清單、規范交易,是防疫工作的必要延續。
為此,提出四點建議:
第一,及時、定期調整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的相關目錄。重點調整內容為:當前目錄中與實際馴養、繁育、交易的物種并不匹配的野生物種、分類調整導致學名和中文正名發生變化的物種、某些細分為亞種或新發現(中國每年新發現的脊椎動物新物種都是兩位數)卻沒有及時更新的物種、不斷涌現的對公共衛生安全有影響的物種(如7科33屬135種蝙蝠和5種旱獺,均是非典、SARS、多種鼠疫等病毒的主要攜帶者)。對于最新出現的人工繁育野生物種,從其野化人工種群的界定,到相關刑法和保護標準,都需確立。
第二,細化和及時修訂野生動物交易“正面清單”。正面清單在一些國家(如德國)的食品生產、貿易中具有重要的規制意義,極大地保證了食品的安全性與來源可靠性。對于野生動物而言,其交易正面清單制定是一項極具科學性的任務,應考慮區分食用、藥用、寵物等市場類型,細化各種市場類型野生動物可以進行交易的正面清單及其可調范圍(如野生動物人工種群的鑒別問題和抓野補種問題),使法條更為精細、更具可操作性,以降低執法成本,同時避免產生野生動物罰沒、絞殺事件中的權力尋租和誤殺誤捕。在制定野生動物交易正面清單的基礎之上,也可嘗試制定野生動物繁育企業的正面清單。
第三,正確區分“全面禁止交易”與“全面禁食”。當前,廣東等省市已通過了全面禁食(濫食)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案,這些特殊時期的特別立法,其實施的長遠性會打折扣。世界上許多對野生動物管理和保護非常嚴格的國家,采取的普遍策略是禁止交易,而非禁食,也不定義何為濫食,仍然取得了非常好的保護與防控效果,這一思路值得我們借鑒。實際上,在制定了野生動物交易的正面清單后,禁止了特定的、可能具有較大公共危害性的野生動物的交易,就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食用與濫食。而這樣做的生態和社會成本,相對來說都是比較小的。
第四,加強對正面清單所列可交易野生物種的檢驗檢疫。家禽家畜與野生動物受不同的行政部門監管,前者對于公共衛生安全威脅較小,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建議增設野生動物交易過程中的檢疫環節,在現有林業局和草原局監管野生動物的基礎上,對動物防疫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放開對野生動物的檢疫權限、加大檢疫力度。細化監管規則,對于較難實現全階段人工繁殖或捕獲成本遠低于養殖成本的清單內所列野生物種,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
(作者林蘭系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與人口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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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議事廳”專欄由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現代城市研究中心、上海市創新基地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研究中心和澎湃研究所共同發起。解讀長三角一體化最新政策,提供一線調研報告,呈現務實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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