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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物業不得擅自披露被隔離人員姓名等個人信息

發布會現場。
2月20日,北京通州法院召開線上新聞發布會,發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白皮書》(簡稱白皮書)。澎湃新聞注意到,白皮書就物業服務企業在經營運行、小區管理、合同履行、勞動用工和參加訴訟等五個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梳理,并提出40條防范建議,將向通州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推送。
物業服務企業是社區疫情防控阻擊戰的主要力量,其工作主要包括防控預案、員工管理、疫情宣傳、出入管控、重點消殺、物資支持等方面。通州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晉怡介紹,疫情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做好企業內部防控組織工作,對隱瞞、緩報疫情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白皮書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各企業要加強內部員工崗位調劑,確保物業服務工作的基本運行;對未在崗的企業內部員工,嚴格按照北京市規定執行,目前正在湖北地區返鄉探親的員工,要通知員工本人,不得違反規定離開湖北地區返京工作;其他地區返京工作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社區,采取防控措施,同時建立返京工作人員臺賬,并將臺賬報告社區。
與此同時,業主應配合物業工作,不能以疫情發生導致未享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繳或要求減免物業費。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物業服務企業員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員工因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法扣減員工工資或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白皮書指出,如租戶等物業使用人體溫正常,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止租戶等人員進入小區內部。如相關人員體溫超過規定溫度,則物業服務企業須勸導該人員就近就醫,暫時不讓其進入小區,并及時向衛生部門或疾控中心報告。如該人員不予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報警并向疾控中心報告處理。
前述白皮書還強調,物業公司對獲取的被隔離人員的信息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披露該部分人員的姓名、房號、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為此,白皮書指出,物業服務企業可配合政府部門和醫療機構對確診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措施,并加強相關部位的消毒措施,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強制隔離措施對房屋出入口進行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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