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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因疫情“封城”,惡意逃離者擔責嗎?
1月23日凌晨,武漢發布公告稱,自1月23日10時起,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
與此同時,湖北39個收費站所入口實行交通管制,出武漢的高速口陸續封閉。交通運輸部也隨之下發緊急通知,宣布暫停進入武漢的道路水路客運班線發班,并暫停進入武漢市的省際、市際包車客運業務,同時嚴格管控營運車船駛離武漢。
類似的措施,在武漢都市圈的黃岡、鄂州,也得到執行。
在“封城”措施下,如發生攜帶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惡意逃離的情況,應當如何追究責任?
多名律師接受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采訪時表示,“惡意逃離”是市民自己明知存在發熱、乏力癥狀、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癥狀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如果惡意逃離造成疫情傳播的,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人數不斷增加,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北京天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宏剛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按照前述公告,如出現妨害新型冠狀病毒防治的行為,可依照刑法進行處理。按照《防治傳染病法》的規定,甲類傳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亂兩種,但此前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出禽流感等傳染病也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管理。
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舟雄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介紹,所謂“惡意逃離”,應該是自己明知有突發傳染病癥狀或疑似傳染病癥狀后逃離。黃舟雄認為,目前還沒有看到有上述行為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例。梁宏剛同樣表示,還沒有見到相關的公開案例,“可以看出在重大傳染病爆發期間,民眾們還是比較遵守疫情部門制定的相關管控措施。”
梁宏剛表示,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臺,以及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之后,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有市民未經許可而出行,特別是疑似的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甚至是已經確診的患者,如不服從管控措施、傳播疫情,則可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那如果是未感染病毒的市民離開武漢,是否違法違規?
1月23日,武漢市長周先旺接受新華社采訪時對“封城”作出明確的解釋:“我理解的武漢‘封城’,是指對體溫異常、可能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人群,不讓進出城,而不是對生活在武漢的1000多萬人不準進出。”
黃舟雄認為,沒有感染該病毒的普通市民,在“封城”期間離開,應該構不成犯罪。
不過,梁宏剛則認為,還存在一種情況,即主觀上認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的市民,而實際上攜帶病原,處于潛伏期,且主觀上也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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