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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男子被執(zhí)行死刑:戀愛遭反對,潛伏女友之母家中將其割頸
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20日下午在官方微信公號發(fā)布消息稱,當日,泉州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故意殺人犯王育加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泉州市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王育加因不滿被害人林某某反對其與陳某某交往而心生怨恨,并萌生將被害人殺害的念頭。2016年7月14日,王育加準備了菜刀、棒球帽、長袖圓領衫、口罩等作案工具,并于次日上午9時許潛入被害人的住宅四樓藏匿。7月16日凌晨3時許,當被害人在其家里二樓客廳硬木沙發(fā)上睡著后,王育加即持菜刀砍擊被害人右頸部致其當場死亡。之后王育加偽造入室盜竊現(xiàn)場后逃離現(xiàn)場。
泉州市中院審理認為,王育加因與被害人之女交往遭被害人反對,為泄憤竟持刀切割被害人頸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育加事先購買菜刀等作案工具,提前潛伏于被害人家中,采用割頸手段當場殺害被害人,其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犯意明顯,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王育加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王育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罪犯王育加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案經(jīng)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同意對罪犯王育加的一審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核準判處故意殺人犯王育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下達了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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