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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征信報告去“泛道德化”,回歸經濟本業

之所以有個人征信報告2.0,也是對于個人征信的用途、功能、信息內容的再定位,回歸征信報告評估“欠債還錢”能力的本職功能,在數據采集上明確“最少、必要”原則,同時也是對之前個人信用聯合懲戒中一些苗頭的“糾偏”。
這幾年來“誠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也有了剛性的制度支撐。但因為信用信息發揮了越來越大的社會作用,讓征信報告承載了一些它不應該承載的期許,比如,信用報告也有“泛道德化”的趨勢,動輒宣稱不交物業費、走路闖紅燈就要上征信記錄,影響信貸。
信用不是用來管大家的私生活的,它主要是用來預測一個人在非即付、無抵押的經濟活動中是否能守約,用直白的話來說:這只是評價一個人“借債還錢”能力的數據。因此,只要涉及“借債還錢”的信息,就應寫入征信報告中,比如,新版的報告中增加了“個人為企業提供擔保”、夫妻共同債務,增加了最近2年的逾期金額等信息,將公民個人的長期負債、或有負債的全部信息都納入征信報告中,就是為全面準確反映個人信用狀況,之前“拆東墻補西墻”、“假離婚”等手段,如今騙不過征信系統了。
另一方面,新版報告避免了很多“泛道德化”的記錄信息,讓征信的“主業”更清晰。比如,之前討論得熱熱鬧鬧的關于水電煤公用事業費逾期,要不要記入征信檔案。這次是沒有上,只是報告中設計預留了展示格式,也沒將公民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記錄納入其中。
就像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支付司副司長穆長春所稱“征信不是超級警察”,更不是用征信信息來評價出一個“完人”。水電煤費用數額本身不大,和征信報告的核心用途關系不大,所以不宜直接寫入,輕微的交通違法信息也是一個道理。
也不能因為一時的信用污點,讓公民戴上永久性的“枷索”,還需要“信息修復”制度的跟進。去年年末,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民企28條”中明確發出對聯合信用懲戒的糾偏信號:“要進一步規范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納入標準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和異議制度”。
此外,不應該將征信報告直接與道德、人品掛鉤,特別是要防止因為征信報告的濫用而引發的“信用歧視”問題。招聘就不能直接調取公民的征信報告,這可能導致個人隱私的泄露,而且這種做法會讓本來就沒錢還債的人更找不到工作,相當于遭到雙重懲罰,這會影響社會穩定。
信用信息越來越重要,但是,還得讓征信報告精準定位,褪去“泛道德化”評價,回歸服務經濟行為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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