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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原審認定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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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奸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后,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原審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原題為:《無罪!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
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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