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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醫學專家談“醫暴零容忍”:我們可以做什么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全社會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保護其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醫鬧、醫暴等為何屢禁不止?該促進法對于解決醫療糾紛有何意義?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如何面對種種糾紛難題?2019年12月31日,數據平臺“有問”發起以“醫暴零容忍,我們可以做什么?”為主題的線上論壇,多名法學、醫學專家圍繞上述話題展開探討并接受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采訪。
多名專家表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首次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包括醫院)為公共場所,意味著醫療糾紛不再屬于單位內部治安問題,而是社會公共問題,明確強調了司法機關介入醫療糾紛的權力,加大力度打擊涉醫違法行為。
此外,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岳認為,應特別留意該法第四十條提出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并控制規模”。
在王岳看來,醫療行業的種種亂象,其根源都是醫療行業失去了公益性。他指出,國外研究已顯示,安保及懲罰措施對于減少醫療糾紛作用有限,相較而言將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同理心更為有效。
丁香園副總裁楊澤方曾在公立醫院執業15年,他提到,目前醫療糾紛集最集中的是三甲醫院,建議控制其醫院規模和工作負荷,回歸“以患者為中心”的辦院理念。
懲治醫鬧醫暴,嚴格執法為何難?
多名專家介紹,目前使用法律途徑懲治涉醫違法行為,遠達不到嚴格落實,這與醫療衛生機構和執法機關均有關。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浙江省刑法學會理事高艷東介紹,發生醫鬧、醫暴事件后,醫院首先容易出于保護聲譽、遷就患者等原因忍氣吞聲,選擇息事寧人、大事化小,這是助長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
而即便醫院選擇報警,警方也往往選擇對傷人者施以口頭調解和警戒,最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為由實施行政拘留,罰金最多不超過1000元,更難從行政推向刑法高度,由司法機關介入打擊。
為何執法機關“不給力”?上海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秦濤認為,執法機關對涉醫違法行為的定位不夠準確,考慮到對患者病情的照顧以及避免給醫院增加負擔,通常沒有做到充分區分患者及家屬違法行為的主觀動機。同時也因此難以做到執法自信。
北京大學基礎醫學院免疫學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長期以來,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所在地公安部門對于醫鬧醫暴等行為,均存在著僥幸心理,這甚至才是導致無法落實嚴格執法的重要原因。
新法對打擊醫鬧醫暴有何用?
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成為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將于2020年6月1日實施。
媒體紛紛報道稱,這部法律體現了國家立法保護醫療衛生人員。
重慶醫科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馮磊介紹,國家將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公共場所”概念,并增加刑事手段進行管理,事實上早在前幾年立法中便有體現: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將醫院歸為“公共場所”,但司法解釋的立法層級不夠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曾將“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增加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但表述仍然不夠明確。
相較而言,此次新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第五十七條明確指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馮磊稱,這是對醫療衛生秩序維護和保障立法層級最高、最明確的一次。
“醫院里人員來往頻繁,身份關系復雜。特別是醫生與患者零距離接觸,稍有不慎醫患之間就可能會發生摩擦,輕則產生醫療糾紛,重則引發暴力事件。可見,醫院不僅是公共場所,而且是安全風險較高的公共場所。”秦濤說。
高艷東認為,這意味著醫療糾紛不再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屬于內保單位的問題,而是社會公共問題,明確強調了司法機關介入醫療糾紛的權力,加大力度打擊涉醫違法行為,通過立法回應目前對待醫療糾紛執法不嚴、消極執法等現狀。
應堅持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岳指出,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打擊力度的加強,以及國家增加醫保在醫療行業的投入,近年來涉醫違法事件已大幅下降,但醫院患者投訴數量卻在大幅上升。
“這一降一升說明,我們的努力并沒有解決一些根本性問題。”王岳說。他認為,這其中醫院管理和使用資源的問題最大,其次是醫療制度體制的問題,因此應特別留意新法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并控制規模”。
他告訴澎湃新聞,未來的醫改方向,應依據新法對“公益性質”的強調,搞清楚醫保資金不是補償患者,而是補償醫院,這樣才能避免醫院在利益驅動下,從患者處套取醫保資金。只有將醫院收支全部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并適度向控費好的醫院給予部分醫保獎勵,才能保障醫院的公益性。
王岳稱,現實中絕大多數患者的投訴,并非針對醫務人員的技術錯誤,另一方面,醫學不確定性和未認知性的特質,也導致醫務人員有時不一定能解釋患者接受醫治后受到的損害。因此,醫務人員與患者相處,只有按照“情理法”的順序溝通,才有利于緩解醫患關系,醫院更要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理念。同時,國外研究也顯示,安保及懲罰措施對于減少醫療糾紛作用有限,相較而言將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同理心更為有效。
丁香園副總裁楊澤方曾在公立醫院執業15年,他也認為,醫院應回歸真正以患者為中心的治療模式。譬如,國內三甲醫院不僅規模大,工作負荷更大,醫院運營和患者利益之間出現錯位,醫療糾紛也最集中。只有管理好醫院和患者的預期,才能最大程度減少醫鬧醫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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